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逮捕

  二、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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