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7]71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确保住宅量价平稳,维护我市房地产住宅市场稳定有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出售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商品住房。
(二)对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属于省、市、区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
(三) 在限购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