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警察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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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警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2017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警察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警察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警察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法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200元、治安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侦查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朝鲜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6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财务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元、艺术设计学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绘画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每生每学年6200元。

  高职(专科)专业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财务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应用韩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文秘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法律事务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

  第四章 录取说明

  第七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八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公安专业中女生招收计划按照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已经在专业计划中进行标注说明,未标注说明的只招收男生。

  普通专业(本科、专科)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一、公安专业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报名条件、政治条件、身体条件、体能测试(男子、女子)项目及合格标准等详见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与吉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

  二、普通专业

  报考普通专业(本科、专科)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各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其中,报考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专科)的考生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公安专业

  我院公安专业只在吉林省内招生,提前批次录取。凡志愿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报考志愿须填在吉林省第一阶段录取的“提前批次录取院校第一志愿栏”,并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本科专业根据生源地专业招生计划数(男、女)及高考分数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120%调档比例进行调档。经审阅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男、女)、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及我院择优录取政策进行录取。录取过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退出现役部队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如考生不具备上述优先录取条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二、普通专业

  (一)根据我院在各省招生计划数,按各省规定投档比例,划定投档分数线。

  (二)对进入投档分数线内的考生,执行各省照顾加分政策。

  (三)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

  (四)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在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尊重考生志愿,依次按照考生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及志愿调剂的办法进行专业安排。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注:1.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报考文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为历史,报考理科类专业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对考生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本科专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技术科目必须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办法排序,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的方法进行录取。

  2.我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朝鲜语专业(本科)、应用韩语专业(专科)仅招收使用汉语答卷的非朝鲜族考生。

  (五)艺术设计学专业(本科)、绘画专业(本科)

  该专业按计划招考各省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统考成绩合格考生。考生高考志愿须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填报在相应录取批次院校志愿栏,考生必须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各省专业考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文化课(含高考加分)成绩应达到各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档考生综合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单科顺序:语文、外语、文(理)科综合、数学。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保留一位小数)

  注:1.辽宁省综合分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2+专业课成绩(统考)。在相应的分数线以上,按考生综合成绩(保留一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艺术(文)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艺术(理)依次按专业课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2.安徽省综合分计算方法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

  (六)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本科)

  该专业考生须取得我院校考合格证,文化课(含高考加分)成绩应达到各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档考生综合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单科顺序:语文、外语、文(理)综合、数学。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保留一位小数)

  注:河北省考生只有在河北考点参加考试的成绩有效,对在其他考点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河北校考点只允许河北省考生参加考试,不接收其他省份的考生在该点参加考试。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十二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价格补贴等相关资助政策。同时,依据《吉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通过“奖、助、贷、补、勤、减”六位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家庭变故等失学、辍学。学生报到后,学院根据学生家庭条件,开展“新生暖心工程”,为家庭困难学生发放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第十三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四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jljcxy.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

  联系电话:0431-81108000

  联 系 人:曹老师 姚老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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