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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约束持续加码。公务员辞去公职已经成为国家人事管理上的一道风景。其实,党员干部辞去公职是正常现象,畅通健全国家公职人才制度也是常规需要。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行为,中央组织部先后发布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者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任免机关批准,随后陆续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辞退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等诸多文件,这些文件都从某种程度上对公务员辞职提出了限定和要求。
规范辞去公职行为敲响干部作风的警钟。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行为,有主动“让贤”,也有被动辞职,但都离不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公务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个人。辞去公职虽然没有手中的权力,但有些干部不在其位仍然谋其政,热衷于利用权力的“余热”,进行一些违法乱纪的勾当,置个人作风和部门形象于不顾,知法犯法,罪大恶极,对这类人,就应该及时给予警醒。
规范辞去公职行为铲除贪污腐败的土壤。“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同样道理,贪腐腐败的发生伴随着的是一个个权钱、权色交易的横行。反腐败必须“零容忍”、无死角,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源头到结尾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行为,就是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把这个“尾巴”砍掉,把可能滋生腐败的一切土壤铲除,才能有力防止腐败现象升级和隐蔽,才能真正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确保党性得锻炼,党员受教育。
可以说,《意见》文件的颁布,既及时,又关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这些都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久久为功、持续发力。规范辞去公职行为,如同一道屏障,让好干部更加积极地投入工作,让心怀鬼胎的“老虎”、“苍蝇”停止罪行,保障党员干部政治生态环境更加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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