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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1、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4、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6、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7、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施工单位
1、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2、将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3、对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设文〔2017〕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开工前审核
1.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要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各地在积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二、加强项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
1.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推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劳动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按月发放,不得以包代管。
2.加强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确保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3.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4.构建工程款支付监控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履约进行监督,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工资发放情况监管,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予以预警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通报。
5.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其预售监管资金不予返还,优先偿付工程款;预售监管资金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应取消其预售许可。
三、加大对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量化管理。将查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通报,并同时向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实现失信联合惩戒。
2.严格落实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实现失信单位或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制”。
3.严厉查处拖欠工程款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工程款行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曝光台予以公布。
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督办仍不支付的移交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以未拿到工程款为由唆使农民工聚众恶意讨薪,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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