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下面出国留学网小编带你更深层次的了解劳务派遣。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
二、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三、雇主责任对劳务派遣有什么影响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然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与由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劳动者的传统的正规的用工形式相比,劳务派遣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方式,较好地满足了企业对临时性、技术性劳动力的需求,在促进就业中具有减少摩擦失业、调节劳动力供需错位的功能。但因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过程是通过派遣机构的行为而完成的,用人单位需向派遣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从理论上讲这必然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绝对用工成本。因此对于常规用工企业而言,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可能有很大的吸引力。事实上,劳务派遣在国外发展了几十年,但各国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都相当小,即使在对劳务派遣采用放松管制立法的日本,其通过劳务派遣就业的人数也只占就业总人数的2%。
我国的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规定中,该规定要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经过外企服务单位办理,外企服务单位应当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特殊就业领域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后来,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和国内关联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等。这些劳务派遣或者因为涉及的领域有限或存在的时间具有过渡性或阶段性等特点,未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但随着我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的终结,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社会型劳务派遣机构象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员工数量也以惊人速度在增长。虽然目前很难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城镇劳务派遣就业占总就业人数比重以两位数计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还有快速蔓延的趋势。企业不仅在临时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在常规性岗位上也使用派遣工;有的企业甚至将企业直接招用的劳动者整体“回签”,即将已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转换成劳务派遣机构的员工,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将这些员工派遣到企业。
另外,劳务派遣不仅在正常用工企业中遍地开花,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也开始考虑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选择和使用工作人员。那么,为什么劳务派遣会在我国发展的如此之快?也许我们可以列出许多导致劳务派遣发展的理由,例如:资本逐利的结果;劳动力严重供大与求;劳动者对灵活就业形式的需求等。但这些因素在国外同样存在,显然,在我国存在着催生劳务派遣迅猛增长的特殊因素。
实行“回签”的几家企业认为:实行劳务派遣在劳动问题上可以避免与劳动者直接打交道,使用劳动者的企业无须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雇主责任。为此,即使在原来计划的劳动成本上增加对派遣机构的支付,也是值得的。由此可见,规避劳动法上的雇主责任是目前我国企业对劳务派遣需求的一个重要动因。
四、劳务派遣用工要注意什么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五、劳务派遣的流程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
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