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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次香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第3号)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确定了两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的具体安排。
根据上述协定,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通过由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承办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卷二《证券规例》、卷六《资产管理规例》、卷十六《保荐人(代表)》,并符合香港证监会所列的发牌条件,即可申请相关牌照。通过上述相关考试,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现将2017年第3次香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地点: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和武汉,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报名日期及费用
(一)报名时间:8月21日17时—9月21日17时;
(二)报名费用:
卷一:人民币1000元/卷;
卷二、卷六、卷十六:均为人民币1100元/卷;
符合报考资格的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指定的方式及时间缴纳报名费用。
三、报考资格
报考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为中国公民,并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即拥有由:
1.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或
2.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或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报考考生需对其所提交的报考资料及是否符合报考资格的真实性负责。
四、考试形式及合格线
卷一:60道单项选择题,每道题目分数相同,合格线为70%(42分)。
卷二、卷六、卷十六:分别为40道单项选择题,每道题目分数相同,合格线为70%(28分)。
香港资格考试成绩可用于申请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有效期为3年,即考生须在通过卷一考试后的3年内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相关受规管活动的代表牌照;或在3年内通过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并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相关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牌照。
所有资格考试的考卷(包括卷一、二、六及十六)没有通过考试的次序,考生可按自己的需要报考不同的考卷,即卷二、六及十六的考试可在未通过卷一的情况下直接报考。
*申请为保荐人(代表)除须通过相关考卷外,申请人还须维持作为香港证监会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士。
有关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的详情可浏览香港证监会。
五、背景资料
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第十类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通过卷一考试后),应按照下列对照表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基金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
*特别提示:由于目前内地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后,新科目与香港业务牌照的互认关系还在商议中,使用新科目成绩取得内地执业证书的考生暂可能无法申请香港业务牌照。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可参考以下列表,了解有关香港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职位 | 受规管活动 |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
负责人员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卷一+卷二 |
负责人员 | 资产管理; | 卷一+卷六 |
代表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期货合约交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卷一 |
代表 | 资产管理; | 卷一 |
资格考试卷十六:因应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而设的有关考核。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内的附录一。
有关申请香港从业牌照的细节,请咨询香港证监会的发牌科。
咨询电话:(852) 2231 1222(选择语言后按1)
Email: licensing@sfc.hk;
有关考试报考的问题,请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考试组织部。
咨询电话: 010-66575797
Email: kaoshi@sac.net.cn;
六、考试教材
成功报考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可获香港资格考试的《温习手册》(电子版)一本。考生可根据该温习手册内的资料准备考试。
此外,考生准备考试时可参阅下列资料,此清单并不涵盖所有资料。
*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 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守则、操守准则及指引
* 香港证监会网址:www.sfc.hk
* 香港交易所网址:www.hkex.com.hk
* 香港金融管理局网址:www.info.gov.hk/hkma/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网址:www.mpfa.org.hk
为反映行业及规则的转变,考试温习手册会定期或在适当时作出更新。考生在考试前应先查看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网页(专业考试栏)以取得考试温习手册最新的资料。
七、考试纲要
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
第2章:相关香港法例及新《公司条例》的原则 |
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第4章:发牌及注册与附属法例 |
第5章:业务操守与客户关系 |
第6章:业务运作与常规 |
第7章:在香港交易所的参与 |
第8章:企业融资及证监会的认可产品 |
第9章:市场失当行为及不当交易行为 |
卷二证券规例
第1章: 监管架构 |
第2章: 相关附属法例的规定 |
第3章:证券业务管理及监管 |
第4章: 买卖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交易的证券 |
第5章: 其他证券活动 |
第6章: 交易所买卖的期权及场外衍生工具 |
第7章: 市场失当行为及不当交易手法 |
卷六资产管理规例
第1章:一般监管架构 |
第2章:后勤部门的监察事宜 |
第3章:资产管理规例 |
第4章:失当行为 |
卷十六保荐人(代表)
第1章:一般架构 |
第2章:《上市规则》及首次公开招股上市程序 |
第3章:筹备首次公开招股的任务 |
第4章:筹备上市申请 |
第5章:尽职审查 |
第6章:于刊发招股章程后 |
八、关于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为有意投身金融服务业的人士提供全面而优质的专业培训课程、活动及国际认可考试,旨在协助他们提升其业内专业技能。
「香港证券及期货规例」培训
考生可通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了解更多有关「香港证券及期货规例」网上培训的相关资料。
九、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联系方式
地址: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5楼510室
网址﹕www.hksi.org
热线﹕(852) 3120 6100
电子邮箱﹕exam@hksi.org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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