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八成应届毕业生求职曾遇不公平

2017-08-10 14:29:17 高考资讯大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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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八成应届毕业生求职曾遇不公平

  近日,华南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思思向记者大吐苦水,她万万没有想到,150cm的身高会成为自己求职路上最大的“隐形障碍”。实际上,记者了解到,每年的毕业季,类似思思这样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并非少见,此前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就面向来自100余所高校的605名应届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5.7%的受访者表示曾在找工作时受到过不公平的对待。对此,专家表示,学生假如在求职或工作中遇到用人单位的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岗不同“价”身高门槛迈不过

  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思思,十分希望能够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成为一名企业HR,但这几个月以来的求职经历,却让她备感挫折。究其原因,思思认为这可能与自己身高只有150cm有关。

  “现在企业某些岗位会对员工的身高、外貌比较看重,很多时候在招聘信息上没有明确标明身高要求,但面试时,仍可以感到用人单位对你的身高的不满意,草草问两个问题就结束了。”思思告诉记者。为此,她也只好转向其他对身高要求不是那么高的岗位,“毕竟毕业了,不可能再向家里伸手要钱,只能先做其他工作养活自己。”

  同是应届毕业生的阿石,在求职时遇到更加气愤的事。原来,准备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他,在和同岗位的应届生聊天后得知: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内容,每人的薪酬待遇却大有不同。“广州大学和华南师范大学的毕业生薪酬差别在两千。同样的岗位,非211、985的学校一个价,211、985学校是一个价,清华北大又是另一个价!”就凭学校等级来做薪酬的区别对待,且面试时并没有事先告知这一点,阿石对这赤裸裸的歧视感到气愤不已。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身边的应届毕业生发现,很多学生都表示,自己在求职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隐形歧视,身高、外貌、能力、性别、家庭背景、学校等都成为求职路上常见的“隐形障碍”。此前,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就面向来自100余所高校的605名应届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5.7%的受访者表示曾在找工作时受到过不公平的对待。

  对此,有企业HR表示,专业的HR不会以貌取人,但良好形象依然会为求职者加分。“我相信专业的HR不会以貌取人,主要是看能力和岗位的匹配度。但是不可否认,穿着得体大方,给面试官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会对求职有一定的帮助和优势。”目前在一家外资检测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的董小姐如是说。

  没签纸质协议原定待遇成空谈

  求职路上除了多“障碍”外,坑坑洼洼也不少,毕业生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某些不良企业的陷阱中。今年毕业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毕业生小敏,正是因为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一时大意没有签署就业协议书,最后被企业钻了空子,吃了大亏。

  小敏告诉记者,性格内向害羞的她在求职时处处碰壁,当某一创业公司发来入职通知时,自己毫不犹豫就去入职了。“公司氛围轻松,每个人都很好相处,当时还庆幸找到好工作。但当我提出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老板就以公司业务繁忙没有时间办理手续,等毕业后直接签劳动合同等理由拒绝了。”小敏说。出于对老板信任,小敏就这样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实习。当毕业后看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时,她才傻眼了——薪酬远远不达承诺的,且其中还有部分她认为十分不合理的地方,例如要无偿负责岗位外的工作任务。“我当时有点无奈,但又不够坚决,最后还是鬼使神差般地签了字。”小敏表示,当时自己签完劳动合同后马上就后悔了,但是却无可奈何。

  和小敏十分相似,应届毕业生大宝也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而导致自己处于一个尴尬的局面。记者了解到,大宝所在公司的培训助理辞职后,自己被无理要求承担两个工作岗位的任务。沟通无果后,大宝选择离职,但却被公司告知,如果试用期内离职,她将无法拿到所有的工资。“之前老板以我尚未毕业的身份不能签约为由,让我提前到公司工作但在毕业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毕业后继续工作还是没有签劳动合同。”大宝郁闷地说,“现在很后悔当初没有签订任何纸质版合同,也没有好好了解试用期相关要求。如今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

  专家建议

  毕业生应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上述现象,关注就业劳动法律职业规划的华南农业大学辅导员朱里静老师表示,求职者若应聘失败,首先需要对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确认是因某种因素遭到歧视而不被录用,个人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为了避免让自己陷入一个被动的局面,另有华南农业大学某学院辅导员表示,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有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的作用,对于双方来说是应该签订的。大学生应该主动去了解企业的情况,积极和用人单位确定好相关的事项,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天环律师事务所陈敬律师强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尊重个人的意愿,以最新的为准,后答应的条件是可以推翻前面的条件的。由于小敏自愿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不能以劳动合同与口头约定不一致而去告公司。但《劳动法》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是相对完善的,即使像小敏这种情况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小敏依旧有权提出辞职,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过后,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申请辞职。申请辞职,是不需要法定理由,可以理解为劳动者拥有无理由辞职权。

  对于大宝的遭遇,朱里静老师表示,大宝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法律规定,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并未以“是否毕业或在校”为条件。况且以公司提出的条件看,大宝已毕业后在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亦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大宝的公司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大宝二倍的工资。企业表示“如果试用期内离职,将无法拿到所有的工资”,亦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权利。

  针对每年都有学生在求职时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在一所高校宣传部任职的李老师表示,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上应清楚、明确地注明薪酬、试用期等,但现实操作上却有各种情况。一是公司想钻空子,部分公司因对求职大学生的能力不了解,为了让自己有回旋余地,刻意在劳动合同上不写清楚相关事项。但这实际上是侵害了学生的权益。二是对于学生而言,初出茅庐,对各方面都不太了解,缺少社会经验,也欠缺基本的法律意识而草草签约,往往会造成自己陷于被动的局面。李老师建议大学生心态要放好,找工作切勿过急,以免因冲动而造成自己权益受损,应把自己的事业规划好,谨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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