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公务员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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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公告


  根据《湖北省2017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定体检人员


  根据面试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按职位计划数1:1.5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1)。


  报考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合格后,方可进入体检。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考察工作另行公告。


  关于综合成绩同分情况的处理以《报考指南》第二十五条解释为准。


  根据《湖北省2017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方案》要求,对只有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列为体检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该职位计划。


  二、组织体检


  (一)体检的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司法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其中,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视力按双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标准执行)。


  (三)体检时间安排及费用标准


  8月15日(星期二)上午7:00参加体检的为:部分市直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江汉区、硚口区、东西湖区职位的考生;


  8月16日(星期三)上午7:00参加体检的为:部分市直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黄陂区、新洲区职位的考生;


  8月17日(星期四)上午7:00参加体检的为:部分市直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江岸区、武昌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江夏区、蔡甸区职位的考生。


  当天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安排以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通知为准。


  体检费用标准为:男性考生人民币450元/人,女性考生人民币470元/人。


  (四)复检


  需要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如考生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的,当场签字确认,视为放弃该项检查。


  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电话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体检注意事项


  1.参加体检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体检前,考生应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应由考生本人填写的基本信息,签名确认,并贴好两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


  2.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在当日早晨按通知要求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核定考生身份。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3.体检前不得饮酒,注意休息。体检前8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血样采集和B超项目完成后,在体检医院用早餐(免费)。考生可自备饮用水。


  4.需以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


  5.体检费用由考生现场缴付,请考生自备现金。


  6.月经期间的考生,进行妇科、尿常规等体检项目检查时,应在体检前向医生申请注明。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二十四条解释为准。


  7.体检结果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告知本人,不得由考生自行领取。


  (六)体检纪律要求


  1.对于体检中冒名顶替和调换体检样本,或有其他舞弊情形的,按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


  2.体检全过程对考生实施封闭管理。体检时,体检表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不得交由考生携带。考生从到达体检现场直到体检结束,严禁携带和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体检,违反者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严禁考生家长进入体检集合地点和医院体检区域。


  3.参与体检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4.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独活动。


  三、组织考察


  (一)确定考察人员


  一般职位实行等额考察,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按照职位计划1∶1.5的比例确定。


  (二)考察时间


  8月下旬至9月中旬。


  (三)考察内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职位匹配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核,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加强对考生“德”的考察,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记录进行延伸考察。对村(社区)干部的考察,还要重点考察德才表现、工作业绩和群众认可度。


  (四)考察要求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招录单位提供下列信息:


  1.入围考生都须提供的信息是:个人档案现在存放地、家庭详细地址及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详细地址;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地及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个人自传(具体要求见附件2)。


  2.2017年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校、院系及辅导员的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


  3.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招录职位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


  4.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要向考察组提供个人德才情况、工作业绩材料(1000字左右)及所在街道的鉴定材料(500字以内)。


  四、公示、录用审批工作


  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从体检和考察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


  考生在参加我省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已被其他省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按照省相关规定,不再列入我市拟录用人选公示名单。


  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发布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


  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由本人自行处理。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由各招录单位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书面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公示后因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组织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2006〕1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对约定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考生录用报到时应与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


  附件:1、武汉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人员名单


     2、考生撰写个人自传有关要求


  中 共 武 汉 市 委 组 织 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公 务 员 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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