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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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5、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单项选择题

  1、甲企业为轮胎生产企业,2016年5月1日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价值10万元的轮胎,业务发生当期甲企业既没有给乙企业开具发票也没有取得销售款。甲企业于2016年6月1日开具发票给乙企业,6月2日取得销售款5万元,6月30日取得剩余的销售款5万元,此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2016年5月1日

  B.2016年6月1日

  C.2016年6月2日

  D.2016年6月30日

  【答案】B

  【解析】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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