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毕节招录选调生、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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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2017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选调生和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公告(二)


  毕节市2017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选调生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工作已结束。根据《贵州省2017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贵州省2017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简章》和《贵州省2017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简章》(以下统称《招录简章》)的有关规定,拟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考察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招录单位或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考察对象


  根据《招录简章》的规定,体检合格的,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无故提出放弃考察的考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根据《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其建立不诚信档案。请体检合格的考生近期不要远行,保持通讯畅通,若电话号码变更的应主动联系招录单位,配合好有关单位开展考察工作。


  考察对象详见《毕节市2017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选调生和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对象名单(第二批)》(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1.体检不合格考生接到电话通知后,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须于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公务员招考办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对体检结论无异议。


  2.毕节市2017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选调生和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职位考察、拟录用人员公示等各环节进行的时间都将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网站公布的招考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附件:毕节市2017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选调生和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对象名单(第二批)


  毕节市公务员招考办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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