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证件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工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证件,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实用资料栏目查看。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⒈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⑴农业村民;

  ⑵城镇待业人员;

  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⑷辞职、退职人员;

  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⑴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⑵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⑶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⑷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⑸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⑹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⑴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⑵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⑶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⑹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⑼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⑸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⑷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⑵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⑵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⑶公司章程;

  ⑷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⑸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⑹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⑻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⑵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⑶公司章程;

  ⑷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⑹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⑺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⑸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⑹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登记申请书;

  ⑵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⑶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⑸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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