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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区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2018届毕业生不在此次认定范围)。包括: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学历条件
①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③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普通话条件
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网报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见附件1
四、其他要求
1.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人员;
2.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受理。
3.申请人通过现场确认后,领取体检表,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
2017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联系人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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