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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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农村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村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五保对象。县级中心敬老院、区域敬老院,由县民政局主办并负责管理,乡镇敬老院、村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章 敬老院组织建设

  第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内部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由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议院内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对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修善和购置项目的开支;监督敬老院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和今后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敬老院人事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院长、财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在职工作人员中选配(财务人员可兼任)。

  第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设专职院长1人,炊事员每30个供养对象配备1名,护理人员每50个供养对象配备1名。

  第十条 炊事员工资按每位院民30元计算,护理人员工资按每位院民15元计算。

  第十一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用由乡镇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民政局进行监督。聘用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0岁。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的双重领导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三条 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敬老院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开展健康性公益劳动。

  第十五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对院民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住院院民的护理;

  (八)协助院长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九)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搞好院内环境绿化美化。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

  (五)按照《旬阳县乡(镇)村敬老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炊事人员职责

  (一)热情为院民服务;

  (二)搞好食堂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做饭,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饪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医护人员职责

  (一)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档案;

  (三)定期给院民检查身体,负责院民疾病预防和初期治疗;

  (四)负责院内消毒防疫工作。

  第五章 院民入院与供养

  第十九条 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二十条 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组、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未治愈的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二十一条 供养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建立院民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个人财产备案登记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组每人每年筹粮360斤,敬老院负责供给油、副食、日常用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敬老院为院民配备必须的卧具及用品,每年为院民配发春、夏、秋、冬服装,每三年更换一次床上用品;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院民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

  (五)院民入院前敬老院与村组要落实好棺木,死亡后村组应协助敬老院做好丧葬工作;

  (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饮食管理

  (一)成立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半月制定食谱并适时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

  (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疏菜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签字入库;

  (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院内工作人员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

  (六)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七)院民伙食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国家补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堂卫生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柜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

  (四)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食品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县防疫部门检查发给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具有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穿戴整洁等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

  第七章 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六条 院民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与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设立医务室,备有日常用药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院民,工作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工作人员及有能力的院民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三十条 院民患大病住院,需要护理时,敬老院要安排院民专门护理,住院的院民及护理人员按住院所在地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文体活动

  (一)根据院民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组织当地中小学校学生,定期不定期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

  (三)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桌椅齐全,配有娱乐设施;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订2种以上报刊杂志、配备适合院民使用的健身器材,经常组织院民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第八章 丧葬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民死亡安葬

  (一)院民入院后,由所在村组落实棺木;

  (二)院民死亡后,由敬老院安葬的,安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院民死亡后,由村组安葬的,敬老院负责支付村组2000元安葬费用;

  (四)院民死亡购置衣物用品不得超过5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防火灾、触电、媒气中毒事故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平时加强保管,确保完好;

  (三)电器线路的铺设、安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

  (四)冬季取暖设取暖室,实行统一取暖;

  (五)建立安全责任制。院长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平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十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每个敬老院(安置点)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每人不少于0.2亩标准协调和提供生产经营用地,无法提供用地的,敬老院可向当地群众租地经营。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五保供养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一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如涉及民政投入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需经县民政局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和承包土地、自留地归敬老院所有,可由敬老院委托村组、亲友代管经营,也可变卖收入归敬老院所有。

  第十二章 敬老院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应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资金,保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乡镇财政对敬老院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集中管理,敬老院定期报账。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对敬老院实行平时检查与季度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每年对敬老院进行年度考核,按照《旬阳县农村敬老院(安置点)星级评定标准》,设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其中每半年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考评一次。考评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定。

  第四十六条 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可续签合同;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在院民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率连续两次以上达不到70%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敬老院院长予以调整,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在院民中开展争创十佳优秀院民活动,十佳内容为:(1)服从管理;(2)公共卫生;(3)个人卫生;(4)居室卫生;(5)院民之间的团结;(6)院民之间互帮互助;(7)遵守院规院纪;(8)安全防范;(9)勤俭节约;(10)热爱劳动。十佳院民评选活动每月评选一次,按每佳2元钱进行奖励。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二)虐待、遗弃院民或者侵害院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养款物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 各敬老院要结合实际健全各项普法制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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