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三章知识点

  商务管理部门

  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海关:负责药品进出口口岸的设置;药品进口与出口的监管、统计与分析。

  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硏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①承担药品(含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的注册审批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工作。②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抽查检验以及安全性评价检验检测工作,负责药品进口口岸检验工作。③承担或组织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的复验及技术检定工作。④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相关工作。

  国家药典委员会

  ①组织编制与修订《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

  ②组织制定与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负责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前身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参与制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①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②参与拟订、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目录的相关技术工作。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二、药品管理立法(1-1.5分)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③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法律渊源* ,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根据法的效力来源 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 ,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药品管理法》。

  行政法规 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例如,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 法规 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 的效力问题。

  法律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 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法 律后果。包括*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按照法律效力等级依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法律

  密切相关 的法律主要有2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有关 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法规主要有10部,包括《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

  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药品管理现行有效的主要规章有20多部,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

  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关系

  主体

  国家机关:一是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机构和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关系、服务关系、管理关系。

  公民个人(自然人):可分为特定主体和一般主体。特定主体主要指药学技术人员,他们因申请执业资格,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承担药学服务,同所在单位形成内部的管理关系,并同患者形成医患关系。一般主体指所有的公民,他们因需求药品和药学服务而与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形成医药卫生服务关系。

  客体

  药品:这是药品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主要客体。

  人身:药品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因用药造成伤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提供药品的主体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精神产品:例如新药、新产品的技术资料,药品标准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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