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题: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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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题:民法

  民法

  第三节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 依法成立;

  ii.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i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v.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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