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题: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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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B )。

  A、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属于委托代理终止)

  B、 被代理人死亡(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C、 代理人辞去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终止)

  D、 代理人死亡(属于委托或指定代理终止)

  2、 以下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A、B、C )。

  A、 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

  B、 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C、 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

  D、 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部分有权代理,部分无权代理)

  E、 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属于有权代理)

  3、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计的,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的有关( D )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A、生意; B、财产; C、合同; D、责权

  4、 以下构成代理关系的是( A )。

  A、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B、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

  C、总包与分包 D、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

  注意:本题是从题意上选择A,但是他们之间不一定构成代理关系。

  5、 由于不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甲房地产公司依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与乙招标代理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公开招标工作,请问:甲、乙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 C )。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无权代理

  四、财产权制度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重点: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关于债权:

  (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S: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给付有二个含义1、作为;2、不作为

  (二)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 合同:合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权≈权利(要回来)

  债务≈义务(给出去)

  2、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3、 不但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但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注意:没有赔偿义务)

  4、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

  (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1、 债因履行而消灭:(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2、 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

  需符合的条件: (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

  3、 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的含义:

  ①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法。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4、 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 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6、 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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