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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
第一节 银行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2000年成立,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一)协会运行机制
1.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
3.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
(二)协会的职能定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职业操守
一、职业操守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宗旨
为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的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二)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在从业生涯中恪守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二、从业准则
基本准则 | 内容 |
诚实信用 |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德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
守法合规 |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及本职业操守等)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
专业胜任 |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
勤勉尽职 |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
公平竞争 |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
三、从业人员与客户间的职业操守
(一)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应熟知内容:
1.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
2.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有关法规
3.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在业务活动中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监管规定。
必须做到:
1.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本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3.根据立法本意正确理解监管规则中禁止性、义务性及程序性规定。
(三)岗位职责
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四)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明显违反本规条行为:
1.向与业务无关的人(包括本机构其他同事)或其他组织透露客户个人信息;
2.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销毁有客户信息的资料、凭证等;
4.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
(五)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在存在潜在冲突情形时应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及处理利益冲突建议;
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六)内幕交易
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时获知本机构内幕信息;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建议。
内幕消息包括: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金融交易达成、金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如:银行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面临的重大诉讼以及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等信息。
(七)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包括:
1.银行在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对登记。
2.客户有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银行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
3.银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八)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