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业人员与监管者间的职业操守
(一)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非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四)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不得提供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监管人员加班费、奖金、补贴等;不得为监管人员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不得向监管人员提供以联欢、学习、考察、课题研究等名义安排娱乐、抽奖、旅行、度假、支付费用等活动;不得安排监管人员住宿或宴请监管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费用自理;
不应无偿将所在机构交通工具交由监管人员使用,如因监管工作确需临时使用,应当据实付费;不得向监管人员借用所在机构资金、设备、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许诺安排调动监管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工作,为监管人员购买、调换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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