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实施新《民法总则》对建筑类考试影响

2017-11-10 17:18:03 民法总则二级建造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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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实施新《民法总则》对建筑类考试影响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

  二,法人分类的变化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代理制度的变化

  代理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诉讼代理

  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物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注意: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变化

  1,普通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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