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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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代位权概念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特征

  (1)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主体

  原告 :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主张:

  到期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数额

  不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

  行使的效力

  在上述债务链关系中,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领受时,债权人有权领受,但是无权直接独占财产;应交债务人后要求其履行或申请强制其履行债务

  【口诀

  代因怠,造损害,合法到期自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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