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陈世峰辩护的律师良心被狗吃了吗

2017-12-15 14:13:37 杨幸妹 日本留学日本留学新闻日本留学聚焦

  江歌案在日本的开庭,继案件参与者刘鑫、陈世峰被舆论形容为“鑫峰作浪”之后,又有一个人成为了众矢之的。那就是陈世峰的律师。下面出国留学网来说说为陈世峰辩护的律师良心被狗吃了吗?

  在各种可能的“真相”可能中,为公众所广泛接受的版本是:

  陈世峰因为与刘鑫复合不成而怀恨在心,控制狂的他由爱生恨,决定毁灭他“得不到”的。当天带走实验室的刀,埋伏在江歌住所周边,并且提前喝威士忌壮胆。刘鑫提前进门,江歌在门口与陈世峰争吵。

  而检方进一步认为,陈世锋嫌江歌阻碍了他和刘鑫复合,所以有计划得、报复性杀人。

  检方主张,陈世峰该被判故意杀人罪。

  而陈世峰的律师则提出了让我们瞠目结舌的几个点,他是这样表述的:

  首先,刀子是刘鑫递给江歌的,并非陈世峰带来的;其次,陈世峰并没有埋伏江歌,而是想找她谈心。

  但没想到刘鑫递给江歌一把水果刀,并锁上门不让江歌进去,后者心态崩溃之下与陈世峰发生搏斗,过程之中陈世峰误伤了江歌,第一刀就造成了左颈总动脉的致命伤。

  所以陈世峰是过失杀人,而且还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

  律师还对陈世峰随后产生杀意捅江歌的那9刀做出了解释:

  根据法医鉴定,江歌在中第一刀之后就已经身亡了,陈世峰后来补的那9刀,与江歌的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杀一个已死的人,不叫“杀人”。

  江歌受伤示意图(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因为第一刀是过失杀人,不适用于日本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而是适用于日本刑法第203条,即杀人未遂罪。

  所以陈世峰律师主张,陈世峰犯的是杀人未遂罪。

  在日本,故意杀人罪,死刑或无期徒刑。杀人未遂罪,最多15年,最少一年。

  这样的策略下,他还有重见天日的机会。

  江歌母亲一直坚持,要争取判陈世峰死刑。

  “杀人犯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他才知道生命的可贵。”

  陈律师的辩论策略,一下子就引起了网友们的反感,纷纷表示深恶痛绝。

  有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陈世峰的律师,认为他是在说谎,想方设法为陈世峰脱罪,是一种遭雷劈的行为。

  还有一些文章的标题起的更加耸动:

  从目前公布的证词和证据来看,陈世峰方和刘鑫方做出的陈述是对立的,一个疯狂撒谎,一个拼命洗白。但我们没有上帝视角,都无法准确得知真相到底是什么。

  刘鑫心肠歹毒?陈世峰蓄意谋杀?这些似乎是民意之所向,但这次站在民意对立面的,是一个律师的角色。

  陈世峰律师陈枢的个人资料 来源:百度百科

  我可以理解大家的义愤填膺,无论陈世峰的行为导致了江歌的死亡,且没有在事后认罪,也没有向江歌母亲道歉,是我们不能接受的恶行。最能被接受的惩戒方法就是一命抵一命。

  我们的观点属于民意的一部分,这样一个陈世峰的人设,符合我们对人性阴暗面的普遍认知,他只有去死,我们才能活在公道的社会里。

  但大家要明白,“道德经验”并不能框定“司法程序”,更不能代表真相。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律师的原因——避免犯下“民意裁决型”错误。

  2014年的那部《十二公民》,就揭露了盲从民意的恐怖,原本无辜的嫌疑人,在社会普遍价值观的裁决下,举个手、投个票就能定罪了,完全没有合理的程序去探索背后的真相。

  片中何冰饰演的这个类似律师的角色形象在提醒我们:不要简单粗暴地以好坏裁定人。

  这种提醒放在律师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被告是好人还是坏人,仅仅是一种道德评价。就算是为道德层面的“坏人”辩护,从法律层面看,也并非是为虎作伥。

  犯罪嫌疑人,也享有被辩护的权利。

  我们在电影中听到过那么多的“米兰达警告”,都是在宣读维护犯人的权利,你犯下的错,并不能剥夺你的基本权利。

  这其中也包括聘请律师的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

  就算是罪犯,律师也有义务为其争取减轻量刑的权利。

  在1931年电影《M就是凶手》最后的重头戏中,虽然是私下审问,但也设立一个法庭对凶手进行裁决,还指定了一位辩护律师。这位律师虽然非常厌恶凶手,但依旧非常专业地去为凶手进行辩护。

  说到底,律师的本职工作是最大限度的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为杀人犯辩护,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可我们恨的是,律师的辩护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靠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巧,在明知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捏造无说服力的证据,去帮助其脱罪!

  这是在包庇恶魔啊!

  在电影《熔炉》中,全国焕饰演的黄律师为了帮性侵女童的校长两兄弟脱罪,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

  收买检察官,还利用韩国法律界“前官礼遇”(部长级法官隐退后接手的第一个案件,会帮助他打赢)的潜规则增加官司的胜算。

  私下怂恿法医篡改证词,还利用女童们的听力障碍来歪曲既有事实。

  在形势不利的情况下,亲自出面用钱财来促成庭外和解,甚至还直接把脏水泼到了女孩的身上,诬陷其主动“配合”校长发生性关系。

  这种话都能说的出来

  他的“鼎力辩护”做活了两位罪大恶极的当事人,不痛不痒的判刑时长,缓期执行,基本上就等于没有惩罚。

  事后,黄律师居然还能说出“事必归正”这样大言不惭的话。

  此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人性的阴暗面前化为乌有。

  维护正义,在书面上确实是法官的职责。

  但律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心中的正义难道就可以泯灭吗?

  虽然那些斥责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是帮凶的现象,显得太过绝对和无知。

  《胜者即正义》

  但也要请律师们在遵循职业道德和司法正义的情况下,为恶魔进行辩护。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上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我们可以接受罪犯得到基本的人权,但决不能接受减免应有的惩罚,更不能接受包庇恶魔的罪行!

  《素媛》

  在这里想对陈世峰的律师说一句,若你真的了解到事情的真相是对陈世峰不利的话,请立马做出有罪陈述。

  作为中国百强大律师的你,把贪官污吏从无期辩到几年,曾经为畜生李天一辩护过的你,应该比我们更懂一个道理。

  践踏正义与公道的人,与杀人犯一样,都是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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