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56条的规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本质区别)
③联系: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七、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判断)
例如,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海南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有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八、税法的实施
(一)执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二)守法: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
(三)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不具追溯力)
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
①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②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⑤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⑥关税: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除《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条例形式发布
2.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1.国家税务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控股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
2.地方税务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和罚款
3.特殊管理:
(1)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7)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口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6:4
④个人所得税:(除存款利息所得)为中央60%地方40%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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