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选题
1.英国客轮“女皇号”和德国货轮“汉堡号”在海上发生碰撞,德国方负完全责任,双方因此产生损害赔偿纠纷。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应根据( )原则处理双方纠纷。
A 如果碰撞发生在上海,则适用中国法律
B 如果碰撞发生在公海,则适用中国法律
C 应当适用德国法律
D 如果双方均是英国船舶,则即使碰撞发生在上海,也适用英国法律
【答案】:A,B,D
【解析】:
[考点]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对照各种情形,ABD项为正确答案。
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辞职?
A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B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C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D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答案】:A,D
【解析】:
[考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情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依此,AD项为正确答案。
3.中国人张三与A国人詹姆斯因合同关系发生纠纷,经A国法院生效裁决确定,张三应当向詹姆斯支付价款。现在欲在中国执行该判决,应如何处理?
A 詹姆斯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B A国法院也可以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C 如果A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詹姆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如果是A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由詹姆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 外国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民诉意见》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由此A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韵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此D项正确。
4.下列某国政府的几种行为当中,哪些构成专向性补贴?
A 该国政府对该国西部某省的三家企业连续3年提供低息贷款
B 该国政府指令该国甲公司放弃对该国一家国有公司的债务
C 对设立于该国西部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减税待遇
D 对该国生产替代进口节能产品的六家公司不予征税
【答案】:A,B,D
【解析】:
[考点] 补贴和反补贴
AD两项提供的都是补贴,在主体上是政府行为,在对象上具有明显的专向性,故构成专向性补贴;B项虽然是政府的指令行为,但是仍然是属于法律规定的财政资助形式,而且对象具有明显的专向性,也是专向性补贴;C项的做法虽然是政府行为,也具有财政资助的性质,但是没有明确地将补贴给予某些企业或行业,因而不具有专向性,故不当选。
5.布什是美国人,其是南京某大学的外聘教授,自2003年起在南京居住,2004年8月其获得的收入包括在该大学教学获得报酬1万元,一篇文章发表在英国的一个杂志上获得稿酬1万元,南京税务机关对其征税时要求对其 2万元收入都要向中国纳税,布什不服。下列对其纳税说法正确的有:
A 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
B 布什应当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 布什依法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起诉;其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D 如果布什偷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5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 居民纳税人、税收行政争议解决、税收行政处罚时效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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