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试题及答案七

  第三题:下列关于利润表调整的说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企业应当在利润表“净利润”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B.“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未扣除所得税影响前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合计金额。

  C.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D.企业编制合并利润表的,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E.企业在披露当期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参考答案:C、 D、 E

  解析: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四题:下列关于报告分部的表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相关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B.企业的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且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的,企业可以将该组成部分确定为经营分部。

  C.企业经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的,企业可以将该经营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

  D.企业的经营分部未满足关于报告分部的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E.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参考答案:C、 D、 E

  解析: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第五条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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