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声乐演唱)术科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以声乐演唱(仅招美声、民族演唱方式)为主项的考生,通过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舞台展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为目的。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
1.广东省考生按照广东省音乐术科艺术招生相关政策,参加音乐类省统考合格,并参加我校在当地组织的校考。
2.湖南省、山西省和黑龙江省考生需按本省音乐术科艺术招生相关政策要求,参加音乐类省统考。
三、考试科目和评分标准
1、考试科目:
声乐演唱(美声或民族);
初试:自选演唱歌曲一首,中外歌曲不限:
复试:自选演唱歌曲两首,其中一首必须是中国作品。复试曲目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
注:①广东省考生需自带伴奏谱(正谱)或伴奏碟,由深圳大学提供现场钢琴伴奏,不允许自带钢琴伴奏;
②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的演唱时间或抽考作品片段,其行为不影响成绩的评定;
③考生须背谱演唱,否则将做扣分处理,外国歌剧咏叹调须原调演唱;
④要求考生不化妆,不穿演出服参加考试。
2、评分标准:
(1)嗓音条件: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歌词,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注: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须具备学习该专业的生理条件。
四、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按照满分300分进行评分。
五、专业成绩排名方法
本专业复试成绩排名按术科成绩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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