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及答案三

  11.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解析】《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故不是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解决,A错误;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故C错误;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12.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AC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13.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 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答案】A

  【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 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 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 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 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表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 女应符合中国法的规定,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A。

  14.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 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 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题测试点是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内容。该《安排》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 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 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 , 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因此,B 选项正确,A、C 项错误。该《安排》第二十条规定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笼统 地认为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所以 D 项错误。

  15.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 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 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 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 何地,船舶碰撞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 题 中 ,“安达号”与“百利号”是不同国籍的船舶,所 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韩国法律,因此,排除 A、B、C 选项,D 选项正确。

  16.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合同的协议管辖问题。协议管辖,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 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 规 定 :“涉 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 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A、D 选项说法正确 当无疑义。另外,协议选择管辖,无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都是可以的。因此,B 项说法也是正确 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议管辖要满足三个条件:(1)书面形式;(2)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 辖;(3)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第(2)项条件来看,C 项说法似乎也是正确的。本题司法 部公布的标准答案是 C 项,我们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17.中国 A 公司与德国 B 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 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 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 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该仲裁条款对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但约 定了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律,即瑞典的法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项。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 C,即认为适用法院地法。其实,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只有在“没有约定适 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院地法律”。

  18.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外国法的查明。所谓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考试大收集/(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司法解释表明,我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由法院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归之于当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19.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另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考试大收集/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最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本题中,并未说明我国与甲国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关系与互惠关系,因此,我国不一定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另外,从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来看,朗文也没有正式申请我国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20.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成套设备安装地,即乙国的法律。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21.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答案】B

  【解析】《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仲裁的撤销规定在第258条,而不再是《仲裁法》中规定的第260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考试大收集/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D项本身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与题干的问题不相符,因此不选。

  22.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23.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考试大收集/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所以A是正确的。

  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

  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所以C项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项是正确的。

  24.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所以A项是正确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第(七)项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因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并非只有使馆才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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