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题
1.某甲,男,16岁。某乙,男,17岁。二日,甲与乙因故发生口角,经当时在场的丙劝说无效,继而打斗。甲用石块砸乙头部,致使乙当场倒地昏迷,后被送往医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指派本单位法医丁对乙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致残。公安机关在讯问甲时,通知甲的父亲到场。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乙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李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出庭为乙提供法律服务。丙被人民法院通知出庭。
请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
【参考答案】
甲:被告人;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丙:证人;丁:鉴定人;甲父:法定代理人;乙母:法定代理人;李律师:诉讼代理人
2.被告人王某、李某等六人均系重庆市农民,商议一起到外地去“弄点钱”。在商议过程中,王某提出他认识一个在涪陵(地区)做生意的吴某,很有钱,可以去找他试试。1992年4月17日,王某等六人从重庆乘船去涪陵,来到市中区吴某家中。王某等认为吴某家里没有人,便撬开房门,潜入房中,准备寻找现金或者值钱的物品。正在他们翻箱倒柜的过程中,从卧室里面出来一个老太太(后查明是吴某的母亲),老太太问他们是谁,来这里干什么。王某怕事情败露,遂与李某将老太太捆了起来,扔在床上,又害怕老太太叫喊,于是在老太太脸上盖了一个枕头。王某等迅速继续找钱,找到100元现金后,匆忙逃离现场,又乘船返回重庆。吴某的母亲因长
时间窒息,待家人发现后已经死亡。后重庆警方通过耳目知悉了此案,并将王某等6人抓获。
问:
1.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哪一个机关立案?
2.本案应当由哪一级的人民法院一审?
3.本案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一审?
【参考答案】
1. 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因为王某等的行为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由于王某等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本案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即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3.某银行信贷负责人小赵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因其犯罪行为诡秘,证据难以收集,迟迟无法终结侦查程序。新调来的检察长老赵(小赵之养父)经验丰富,明察秋毫,精心布置展开工作。考虑到自己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老赵以自己生病住院治疗为由,“退居二线”指挥,终于使案件水落石出。一审判决后,小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卜诉,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1)老赵的回避应当首先在哪个阶段提出?以何理由、用何方式、由谁决定,为什么?
(2)如果老赵在一审中没有回避,二审时用什么方式纠正?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因为老赵担任检察长职务,又系本案犯罪嫌疑人小赵的养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回避,不得参与力、案。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日,老赵就应当首先自行回避,如果本人没有提出,其所在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其回避。
(2)如果老赵在一审中没有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以一审程序中“违反回避制度”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某县公安局长家发生爆炸,县公安局随即组成以局长为指挥的专案组。经过缜密的侦查,相继有3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其中有一人要求公安局长回避,对此,县公安局连夜召开局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局长虽然是被害人,但案件最终须经过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才能决定如何处置,又不是局长一人说了算,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该案在法院开庭时,公安局长也出席法庭作了陈述,同时就自己家中遭受的损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对民事损失调查、调解时,公安局长提出法庭的书记员曾经申请调往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因为自己坚持高标准要求而没有使之如愿,如今自己家受损的案件正在处理,该名书记员可能会带有私心,为此申请其回避。审判长考虑到如果拒绝会影响以后的协作,遂更换了书记员。
问:
(1)本案中公安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事项应当由谁决定?县公安局的做法错在何处?
(2)公安局长在法庭审理中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3)法庭,上审判长更换书记员的做法是否有误?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公安局长是本案的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列,依法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办案。他的回避问题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且应当允许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从程序上讲,他应自行回避,如果本人没有提出,有决定权的机关应当指令其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但是,在对他的回避问题作出决定前,侦查程序不得停止进行。本案中,县公安局允许身为被害人的局长参与侦查有误;涉及局长的回避问题不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有误;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有误。
(2)公安局长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依法享有申请法庭书记员回避的权利,他提出的理由也属于法定的情形之一,但最终是否更换书记员,要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3)基于上述的理由,法庭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休庭交由院长决定,本案中审判长自行决定更换书记员的做法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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