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答案及解析:BC 依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故A错误,B正确。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故C正确,D错误。
2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答案及解析:ABD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选A、B项。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故选D.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此时小儿子之女是小儿子的继承人,而不是田某的继承人。故不选C.
23.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及解析:AD.《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①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有效。”乙将甲之子丙殴打成重伤,符合第一种情况,因此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A项正确。法律/教育-网《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因为乙的行为并为造成赠与人甲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丙物权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B、C错误。《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项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所以D项正确。
24.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答案及解析:AC 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故A正确。依合同法第103条、第104条规定,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归于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B错误,C正确。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因此,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应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归甲所有。故D错误。
25.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及解析:ABD 《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见,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只是贷款人要求时应当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所以B项正确。 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D项正确。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A项正确。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C项错误。
26.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
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
D.不须作任何声明
答案及解析:BC.《著作权》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期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通知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载的外,其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要使刊物上的文章不被其他转载,就必须由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所以D项错误,并且只有著作权人做出这种声明才发生这种效力,而其他人包括出版者都无这种权利,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第30条:“图书出版社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案及解析:AC 侵权责任形式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八种。本题情形适用于第⑤⑥种,本题情形并未使金某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不适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和恢复名誉。故选A、C项。
28.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及解析:BD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双方都没有过错,且又不属于法定的使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所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29.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答案及解析:AD 依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A、D选项正确。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包括延迟给付,拒绝给付和不完全给付。而提前履行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B、C选项错误。
30.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最后以250元成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
B.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
C.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D.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答案及解析:BD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本题中,委托人对价格没有特别的指示,故选B、D项。
3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 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答案及解析:ABC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与18条的规定。正确答案为ABC.
32.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答案及解析:AD 依《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故选A、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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