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5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5

  【内容提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它与犯罪客体既是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等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以及复杂性等方面的特征。至于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的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素,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附带要素,所谓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的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刑法上所说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 司考三卷资料 司考四卷资料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