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卷习题答案(2)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目前有效的仅此一个。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

  2.答案:D。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显然超出了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大的解释。

  3.答案:A。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就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题干中的情形是对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的贯彻,同样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4.答案:ABD。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因此C项说法有失片面。

  5.答案: B.某甲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1条规定,此类人员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6.答案 A 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轻原则只是适用于“未决案”,对于“已决案”不能因为法律变化为理由申诉。

  7.答案 C 毒品犯罪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中国可以对之行使普遍管辖权。对于国际犯罪的处理适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8.答案:B。未完成形态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对应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的特点,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既遂犯(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

  9.答案:B。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者物属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表现,承载着社会利益关系。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只有部分犯罪有犯罪对象。

  10.答案:A。无行为即无犯罪,犯罪的认定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认定。危害结果、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必备的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一般只影响量刑。

  11.答案:D、A、B项是违反禁止性规范的积极行为,是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C项是积极拐卖儿童行为,是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D项是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属于违反命令性规范的不作为。

  12.答案:B。纯正不作为犯是只能以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形式构成的犯罪,遗弃罪是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是拒不履行,是纯正不作为犯。

  13.答案:ABCD。ABC全部为生活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为迷信犯,迷信犯的客观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对外界造成危害结果,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因而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4.答案:B、C。

  15.答案: A、B、C、D本题主要涉及上述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问题。D项,抗税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

  16.答案:D。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单位犯罪虽然主要是故意犯罪,但并不排除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因此,A选项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错误;单位犯罪虽然大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如一些过失单位犯罪,即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另外,即使在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故,B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虽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以双罚制为主的处罚原则,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刑法中也规定有不少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因此,C选项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在我国刑法中,有些单位犯罪并不对单位判处刑罚,而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上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规定只处罚自然人。故D选项的内容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相吻合的,是正确选项。

  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不能取决于犯罪目的是否实

  17.答案:A。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态度,过于自信的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18.答案:AC。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有些犯罪中,刑法规定必须具有某种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某种犯罪。因此,犯罪目的具有决定某些犯罪成立与否的作用,故A选项是正确的。犯罪既遂与否取决现,因此,B选项不是正确选项。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能够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如如果以牟利为目的而出版淫秽物品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如果以传播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C选项是正确选项。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取决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目的不能起到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作用。故D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

  19.答案:A。刑法中的错误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所谓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所产生的错误理解。甲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法律上的犯罪行为,但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20.答案:C。A项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B项已经齐备了分则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既遂;C项是犯罪预备;D项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属于未遂。

  21.答案:C。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人身强制和非法取财两个危害行为,往他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即是实施的控制他人人身的强制行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甲乙丁都是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行为。

  22.答案:D。A项属于犯罪预备;B项属于犯罪预备;C项属于犯罪既遂。

  23.答案:B。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24.答案:D。乙未满16周岁,不具备实施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只能是甲的犯罪工具。甲是间接正犯,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工具实施盗窃罪,属于实行犯。

  25.答案:CD。甲去乙的别墅盗窃而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已显示丙对甲的犯罪意图明知且为其提供了图纸,成立帮助犯。注意乙的帮助行为不仅有提供帮助的可能性,而且在精神上使甲入室盗窃时心理上更为容易,也存在精神帮助,所以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从犯。入户盗窃并非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26.答案:C。《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犯罪。A项中应单独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中的甲属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198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的甲也是一种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构成渎职罪中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27.答案:ABCD。本题中,A项是“共谋而未行者”不影响共犯成立。B项需注意“共谋共雇”行为,表面上似乎二者客观行为的内容不同,但实际上二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乙不仅有自己走私毒品的故意也有帮助钱某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同理钱某也是如此。最终,二者都需要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并罚。C项中丙与孙某是临时起意,故意内容也十分明确,但是不要误以为是同时犯。D项属于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问题。

  28.答案:B。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共同犯罪形式方面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与普

  通公民相勾结,由普通公民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虽然普通公民本身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使自己的行为成为受贿罪的一个组织部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共同故意,能成立共同犯罪,故D选项不正确。受贿罪是一个人可以实施的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受贿罪的实施必须二人以上,因此,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故A选项错误。题干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没有形成犯罪集团,故C选项也不正确。受贿罪是一人可以实施的犯罪,而在该案中由二人以上实施,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故B选项是正确选项。

  29.D。在共犯理论中,共犯人分为两大类:正犯和共犯(狭义上的)。正犯即实行犯,共犯是对于正犯而言的,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是从犯罪分工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而从作用大小的角度则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分类。教唆犯、帮助犯均属于狭义的共犯,基于犯罪分工同一分类准则的排他性,在一起共犯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所以说“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是片面的,故B项说法错误。

  共犯中,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则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故A项中只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且属于未遂,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以总则教唆犯理论处理。但是刑法分则对某些特定教唆行为有特殊规定的,分则特殊规定优先适用,如《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即对于.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成立教唆他人吸毒与即单独成立犯罪,而不再成立教唆犯,故C项说法错误。

  至于D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在共犯中常常是犯罪的起因,可谓主谋,原则上应认为是主犯。帮助犯一般所起的作用都是辅助,一般作为从犯或胁从犯对待。

  30.D。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本题中,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故符合本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从而构成赌博罪。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的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原则上除外),因此,甲抢劫赌徒乙的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抢劫财物得手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又将其杀死,可谓另起犯意,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对甲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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