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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知假买假人诉请十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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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知假买假人诉请十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张某于2016年12月2日购买北京飞天嘉业商贸公司23瓶某品牌进口红酒;又于同年12月12日在同一地点购买同种红酒30瓶,前后两次合计消费两万元。两次购买红酒时,张某都要求该公司不要在红酒瓶上贴中文标签,并要求详细开具购买单据。现张某以该公司所销售红酒未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十倍价款。

  【分析】

  本案原告张某知假买假,不属于惩罚性赔偿的保护对象,不应获得十倍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要满足消费者主体资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立法本意是保护消费者,但知假买假者则不同, 他们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是为了打假牟利,若将知假买假人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则违背立法本意。二是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本案中,张某明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系违法,仍两次购买并强调不要贴中文标签,且并未证明受到损害,后又以此为由诉请十倍赔偿。因此,张某不是消费者,也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2.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从市场秩序平稳运行角度来看,打假是通过及时向工商行政部门、消协等单位举报、投诉方式,迫使经营者诚信经营,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一种有益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公益之举。而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却是受惩罚性赔偿的高额回报的驱动。多次大量购买缺陷产品,再从中谋取高额赔偿,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并非以打假为目的,而显然是“买假之意在牟利”,认定其牟利并无不妥。

  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出现异化现象,出现了一些以公共利益为名,牟取个人私利为实的“职业打假人”,扭曲的打假行为影响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保持警惕,运用数据库查询比对同一当事人的相似案件,将恶意牟利的诉求及时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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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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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

  【案情】

  原告系一家芝麻酱生产企业,其将产品包装标贴登记为美术作品。从作品登记证书看,该标贴分为三部分:上下两部分均呈黄色,中间部分呈红色;上部左侧为原告注册商标,中间有“重庆市著名商标”及“餐饮专用”红色字样;中间部分有“QS”认证标识和“芝麻酱”白色字样,并标有产品重量;下部为产品的保质期、渝卫食证号、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厂址、产品条形码以及产品介绍。另外,标贴的顶端和底部均有红色腰条,底部腰条上载有原告名称及电话。被告生产的产品亦为芝麻酱,芝麻酱的标贴在颜色排列及文字内容上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基本相同。原告以被告使用近似包装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分歧】

  就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司法裁判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被告使用的情形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某客体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但该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仍应由法院依法审查。本案中,原告登记的标贴为颜色文字的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故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获得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理由如下:

  1.著作权登记因证明权属而存在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著作权,但在发生纠纷时,著作权人往往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刚好可以弥补上述不便,记载的事项一经登记即被推定为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成为著作权人最简便有效的身份证明。著作权登记采自愿原则,仅系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并非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前提。

  2.独创性是作品的根本属性

  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属于智力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该智力表达系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些许程度的差异。所以,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础和根本动力,是作品的根本属性。

  3.著作权登记并未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

  作品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仅限于形式要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某客体获得了著作权登记,并不当然代表该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第九条规定,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第九条规定的核查内容应为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样本》,作品登记证书中的作品登记事项有:作品名称、类型、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且载明“以上事项由某某申请,经某版权登记机关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可见,登记机关审核的内容即是作品登记证书上列明的事项。而作品名称和类型均为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并不审查登记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著作权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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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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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六

  【案例一】

  2004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10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5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该商场要求解决问题,该商场仍给陈某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请间:法院应怎样判决?

  【参考答案】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

  1983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所谓的“金凤”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商标;同时“金凤”商标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悠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一品牌的自行车225 000 辆,并销售了其中的205 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和牡丹江“金凤”自行车约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请问:法院应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

  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于1992年8月17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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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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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五

  【案例一】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案例二】

  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文件、签订承销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且2002年度亏损严重,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为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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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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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四

  【案例1】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被告人在200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由于被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分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王某对造成18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18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新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

  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

  【案例2】是否应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

  张某,男,1972年10月出生。1987年8月21日,张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张强行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张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张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请问:

  (1)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2)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

  (3)应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张某赶牛入水,与骑在牛背上的女孩落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这是因为,迫使女孩骑牛入水,就存在着发生女孩落水的实在可能性。在牛入深水的条件一出现,女孩落水被溺死的危害结果便发生了。因此,张的行为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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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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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如何给伍某和伍某某的行为定性?

  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携刺刀一把,提袋和塑料袋各一个,与同村村民伍某一起到某村的西瓜地里偷瓜时,看瓜的陈某某正往瓜地走来,听到西瓜地里有响动,便问“哪一个”。伍某即站起来,拿起一个西瓜向陈某某砸过去,转身便跑,陈某某随后紧追。伍某某乘机逃跑。陈某某没有追上伍某,随即返回追赶伍某某,陈某某追上伍某某后抓住其衣服,伍先后用提袋使劲往后甩打陈某某,企图挣脱。陈某某从背后将伍某某拦腰抱住,并向另外的看瓜人呼喊:“快来,抓住偷瓜的啦”,伍某某见逃脱不掉,即用左手从腰间抽出刺刀从右腋下往后猛刺一刀,刺中陈某某的右胸。陈某某被刺后仍紧紧抱住伍某某不放,并说:“你跑不了,你身上有我的血。”伍某某又往后刺了一刀,没有刺中陈某某,反而误伤了自己的右臂。接着,伍某某丢掉刺刀,把陈某某摔倒压在地上,被闻声赶来的村民拉开并将伍某某抓获,陈某某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如何给伍某、伍某某的行为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伍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伍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盗窃未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只有在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量刑。本案中伍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而不构成盗窃罪。伍某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

  ①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劫行为。

  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虽然离开了现场,但还处在被追捕的过程中。

  ③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伍某某首先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次又当场使用暴力,而且其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因而,伍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例2】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

  某甲的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某甲带领两个儿子进行盗窃,乃是把他们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他操纵着这一工具实施自己想犯的盗窃罪,应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因此,此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3】他们各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1954年4月17日生)于1998年7~8月间,借为其邻人乙(女,某中学学生,1984年10月31日生)复习功课之机,多次同乙发生性行为,并且教唆乙行窃。乙听从甲的教唆,行窃多次,窃得不少财物,1998年9月19日再次行窃时被抓获。甲、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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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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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某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五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循声走去。当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好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打中头部,当即死亡。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某甲于深夜到离村五里外的松林中砍树,砍树时也未见人来,根据当时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到砍断松树会把人打死。某甲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故,因而不构成犯罪。对于过路人的死亡,某甲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2】他们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某甲、某乙、某丙在路上遇到了两个女青年,三个一齐上前拦截搂抱。两个女青年大声呼喊:“抓流氓!”某甲恼羞成怒,抽出随身所带匕首向一女青年刺去,刺中了其心脏,此女青年当场死亡。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

  甲、乙、丙三人对于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共同的实施行为和共同的故意,因而此三人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但是某甲行凶杀人是他临时起意,乙、丙二人事先并不知道,此二人既未参与杀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杀人的共同故意。因而故意杀人罪只能由甲单独负责,乙、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案例3】乙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吗?

  1999年7月,甲组织多人开山采石,在放炮前未鸣哨警示他人,导致A、B两个行人被炸死。公安机关认定应由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7月,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甲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乙,收受了甲的亲属丙所送的2万元。在合议庭评议时,乙提出行人A、B的出现过于偶然,甲对此无法预见,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意见,得到合议庭其他成员的附和。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否决了乙的意见。同年12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2000年3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对乙提起公诉。

  请问:(1)乙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何在?

  (2)乙是否构成受贿罪?

  (3)对乙最后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乙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乙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试图将有罪的人判决为无罪,其行为属于徇私枉法行为,但由于乙的徇私枉法意见被审判委员会否决,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对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未遂。

  (2)乙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的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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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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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一

  【案例1】饮料厂能在二审期间提出反诉吗?

  B市东区建筑队与B市益华饮料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建筑队为饮料厂盖厂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800万元。1995年4月工程完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饮料厂予以接收,并向建筑队支付了7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建筑队为追索饮料厂拖欠的100万元工程款,于1996年8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饮料厂败诉,饮料厂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饮料厂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称建筑队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40万块砖用于建筑队的其他工程,要求建筑队返还这40万块砖或砖款。

  请问:

  (1)二审法院对饮料提出的反诉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二审法院可否对反诉作出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二审法院不能对该反诉作出判决。因为反诉是不同于原诉的独立之诉,而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由二审对反诉作出判决,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案例2】本案谁为被告?由哪个法院管辖?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请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被告。

  (2)甲市A区、B区、C区、L县的法院有管辖权。

  (3)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案例3】本案应以...

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习题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三

司法考试三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习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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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三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一、单项选择题

  1 、 户口是广东省 D县的陈某,2000年1月开始居住于北京A区,同年12月因做生意回到广州B区居住。因生意亏损,2001年9月,陈某回到北京C区居住,2003年3月陈某又搬至北京A区居住。2004年1月,陈某与卫某发生货款纠纷,此时,如果卫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所拖欠的货款3万元,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A区法院 B、广州B区法院

  C、北京C区法院 D、广东省D县

  2、2003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齐某与户口在乙区的吴某结婚后居住在吴某家中。2004年3月,齐某与吴某在丙区因犯罪被丙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5年。同年4月起齐某与吴某被关押在丙区监狱。2005年2月,齐某起诉与吴某离婚。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区法院 B、乙区法院

  C、丙区法院 D、双方协商选择的法院

  3 、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电子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材料,交货地为C区乙公司第一仓库。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B区法院或者C区法院 D、B区法院和C区法院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起诉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最先立案的法院 D、最先受理的法院

  5、2000年8月,户口在A区的甲某向户口在B区的乙某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1年3月起,甲某一直在C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03年6月,乙某向C区法院起诉要求甲某归还到期未还的3万元。C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2年9月甲某就已搬回A区,于是以C区未形成甲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2003年9月,因工作关系,甲某的户口已迁至D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A区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

  A、A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C区法院

  B、A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D区法院

  C、A区应继续审理案件

  D、A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民事案件是( )。

  A、合同纠纷案件 B、侵权纠纷案件

  C、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D、离婚案件

  7、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任意性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划分为( )。

  A、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B、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C、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D、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8、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制度是( )。

  A、指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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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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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二

  诉权与诉

  一、单项选择题

  1 、 诉的制度是( )。

  A 、由实体法规定的

  B 、由程序法规定的

  C 、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统一规定的

  D 、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规定又统一构成的

  2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二者是( )。

  A 、完全一样的

  B 、无关的

  C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D 、有区别但无联系的

  3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作任何表示。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为此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4 、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 )。

  A 、诉权 B 、诉讼权利

  C 、起诉权 D 、获得司法保护权

  5 、 餐饮公司与副食品公司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因餐饮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副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20万元。本案诉讼中,餐饮公司提出下列两项请求:第一、因大米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副食品公司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13万元;第二、由于大米是食品厂提供给副食品公司的,食品厂应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营损失4万元。关于这两项请求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两项请求均构成反诉

  B、请求一构成反诉,请求二不构成反诉

  C、请求一不构成反诉,请求二构成反诉

  D、两项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二、多项选择题

  1 、 下列诉讼中属于给付之诉的是( )。

  A、母亲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

  B、王某起诉前夫赵某,要求将女儿判归赵某抚养

  C、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D、建筑公司起诉要求确认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诉的要素包括( )。

  A 、诉讼当事人 B 、诉讼标的

  C 、诉讼理由 D 、诉讼标的物

  3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是( )。

  A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B 、诉权与诉讼权利均是由实体法确定的

  C 、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D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简称

  4 、下列关于反诉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 B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C 、反诉时间的限定性 D 、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5 、下列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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