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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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六

  【论述题】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

  2.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3.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异同。

  4.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5.简述撤销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6.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参考答案】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实施的行为范围。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2)权利能力包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或抛弃;民事权利中除人身权外通常可以转让或抛弃,也可依法被限制、剥夺。(4)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2.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答: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区别:(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据自然人出生的法律事实而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基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确定的。(2)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皆有之,而且一律平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未必人人皆有,就有者而言。其能力内容也未必彼此相同。

  3.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异同。

  答:相同点:(1)均系对失踪人做出的法律资格宣告。(2)均有保护失踪人利益和兼顾相对人利益的规范目的。(3)均须被宣告人下落不明。(4)均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5)均须人民法院确认和官告。(6)均适用特别诉讼程序。

  不同点:(1)宣告死亡有保护失踪人配偶、近亲属人身、伦理和心理利益以及继承利益的规范目的;宣告失踪则无。(2)宣告死亡的法定失踪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下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3)宣告死亡的公告寻找期间为1年,特殊情况下为3个月;而宣告失踪的期间均为3个月。(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于终止失踪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5)宣告死亡须拟制失踪人死亡;官告失踪则无。(6)死亡宣告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失踪宣告被撤销则无此法律效果。

  4.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答:监护人的职责主要表现为:(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

  5.简述撤销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之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亦相同。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6.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特征:(1)平等性。凡我国公民,不论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政治态度、宗教信仰如何,也不分种族、民族,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自然人不仅可广泛享有财产权利,而且享有各种各样的人身权利。

  【论述题】

  1.简述法人的特征。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有何特点?

  4.简述法人机关的种类。

  5.简述法人财产的特点。

  6.简述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7.法人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8.简述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情形。

  【参考答案】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如下:(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组织上的独立性;第二,财产上的独立性;第三,责任上的独立性。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有何特点?

  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特征如下:(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4.简述法人机关的种类。

  答: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不同的法人,其机关有所不同。一般说来,法人机关由三部分构成:(1)法人的权力机关,即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2)法人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3)法人的监督机关,即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

  5.简述法人财产的特点。

  答:法人财产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其特点如下:(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6.简述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答: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是代表法人的,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代理法人的代理行为。法人机关虽由自然人担当,但法人机关与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是不同的。法人机关担当人的更换,并不是法人机关的变更。同时,法人机关的成员只有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才为法人的行为。

  7.法人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的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不同的法人,其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总的说来,法人的设立须具备以下共同条件:(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并且其人数还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设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有规定,是法律确认的。

  8.简述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情形。

  答: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1)吸收合并,即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资格消灭;(2)新设合并,即各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资格均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包括:(1)新设分立,即原法人资格消灭,而分成几个新法人;(2)派生分立,即原法人资格不消灭,而从中分出几个新的法人。

  【论述题】

  1.试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比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试述法人责任的特点。

  【参考答案】

  1.试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个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法人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等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由于法人的宗旨、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不同,其所须具备的财产和经费也有所不同。所谓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和经费须与其宗旨、性质、活动范围等相适应,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法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且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法人的名称应当能反映自己的性质并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就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这样它才能作为一个独立主体自主进行民事活动。尽管不同的法人,其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任何法人都需要有能保证自己成为一个组织体的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没有场所,法人也就没有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也就无法进行业务活动。因此,一个社会组织要想成为法人,还须具有自己活动的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与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联系在一起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是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再次是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比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与法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

  但自然人是生命体,而法人是社会组织,因此,二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而是行为的结果。(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而法人作为组织体,受其自身属性的限制,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属性所享有的人身权。(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的特点,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不同法人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的差异性,并不影响不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地位,各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3.试述法人责任的特点。

  答: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的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责任只能由法人独立承担,而不能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法人只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不属于法人自己的债务不负清偿的责任。法人的债务既包括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债务,也包括法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所发生的债务。(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与法人的独立财产相联系的,法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的责任,而不能仅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法人虽对其全部债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承担的责任仅以自己的财产为限,而不能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所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该行为发生的债务当然也应由法人负责。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也应承担责任。法人的责任与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不能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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