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9)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ACD )

  A、甲正在入户盗窃时,忽闻警车鸣笛而来,以为有人发觉,打电话报警,招来了警车,连东西都没来得及拿就慌忙离去。其实,警车只是路过而已。

  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忽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警车远去后甲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感到害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去。

  C、甲向乙头部砍数刀后,以为乙必死无疑,恰逢过路的人将乙送到医院。

  D、甲正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

  2.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ABCD )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然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甲某在饭店用餐时,乘人不备将该饭店店堂中一个古玩摆设装人衣兜中,意图据为己有,未出店门却被店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

  C、某丙在居民楼盗窃时,被群众发觉送到公安机关。

  D、甲某与乙某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时,甲某刚刚将毒品递给乙某,还未来得及收钱,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获。

  3.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AC )

  A、行为人因为在使用犯罪方法上发生认识错误而导致犯罪不可能既遂

  B、行为人因为发生常识错误而导致犯罪不可能既遂

  C、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

  D、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

  4.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 )

  A、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B、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之后,不可能出现犯罪既遂

  C、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D、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结果构成犯罪既遂的,应当减轻处罚

  5.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AD )

  A、调查被害人的行踪

  C、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B、明确的犯意表示

  D、积极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6.构成犯罪预备的预备犯具有以下特征( ACD )。

  A、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

  B、必须是刚着手实施犯罪

  C、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

  D、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7.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BC )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8.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BCD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9.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犯罪的既遂形态具体包括( ABCD )。

  A、结果犯

  B、危险犯

  C、行为犯

  D、举动犯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答: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答: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是指: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个方面: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二是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3.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广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4.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答: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5.简述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简述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7.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分子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

  (3)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犯罪分子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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