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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拘传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司法考试重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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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拘传

  一、刑事诉讼中拘传与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区别

  1、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刑事诉讼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是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民事拘传。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此要排除两种情况:

  1、讯问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即可,无须办理拘传手续;

  2、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拘传的程序和期限

  1、必须出示相关手续;

  2、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4、执行拘传以后,应当立即讯问;

  5、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次讯问时间不够,到时也应立即释放。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适用拘传,也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这里应该注意:公检法3家都有决定并且有执行权的只有拘传一种,其他的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另外,公安机关还对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同时享有决定和执行权。

  试题1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以及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根据有关规定,间谍罪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首先排除选项A、B《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该法第4条又同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以,该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取保候审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因此,正确的选项应当为C

  2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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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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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二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定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但是不管学界对此如何争议,其属于自首是没有争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④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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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重点: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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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重点:死缓

  (一)死缓的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对死缓减刑的限制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从死缓二年期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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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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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

  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

  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

  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

  婚:重婚案遗:

  以,即遗:遗弃案

  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

  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

  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

  应当与可以顺口溜

  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

  遗憾你我不年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不过只要一样就行了,自首后可以不立功,如执意要立就立大功,那就恭喜你是“应当减轻或免除”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半疯半癫不免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免除)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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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重点: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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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重点:缓刑

  缓刑概述: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3)缓刑依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缓刑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具有区别。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不难看出,战时缓刑虽然可谓一种特殊缓刑,但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消灭的一种特殊方式。缓刑与战时缓刑在适用的时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条件、考验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相当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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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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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立功

  【相关法条】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1.立功表现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是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的逃跑;等等。

  注意: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属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立功。

  2.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3.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活学活用】对自首和立功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甲犯盗窃罪,自首后,揭发了李某诈骗2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协助司法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甲涉嫌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甲构成自首。

  C.甲、乙两人共谋实施伤害行为。在伤害过程中,甲放弃犯罪并阻止乙实施伤害行为。甲成立立功。

  D.自动投案后翻供,在二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仍然是自首。

  本题正确答案为AB.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诈骗25万以上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要求,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C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中止,立功必须是在犯罪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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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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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要准确把握。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是一类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

  (2)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决定的作出或者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是为了制裁和惩罚;

  (3)其具有单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具有从属性,其前提是存在一个生效的行政决定,是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目的是保障行政决定内容得到实现;

  (2)执行效果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但这种处分来自于作为执行基础的原行政行为,而不是来源于行政强制执行;

  (3)包括两种形式: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包括三种方式:执行罚、代履行和直接强制。

  2.本法的适用范围:

  (1)优先适用本法: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①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或临时措施。

  ②金融监管、进出口监控。

  ③查封、扣押期限,本法规定3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30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但只能由法律设定例外。

  ④代履行费用,本法规定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其他法律可以规定当事人不承担代履行费用。

  3.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结合行政法合法行政原则学习。

  (2)适当性原则,结合行政法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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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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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立案。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 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 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试在线司法考试频道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立案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的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1、报案是指单位、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时,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2、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报案或举报,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三)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1、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控诉、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控告和举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控告主要由被害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而举报人的范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控告、举报与报案也不相同,控告和举报往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和被举报人,而报案则往往只知道案件发生,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

  总结:就自己的被害而不知加害人是谁时叫报案,知道是谁时叫控告;管闲事(并知道加害人是谁)举报,不知加害人的也叫报案。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 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 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条件,并且公诉和自诉都应该遵守: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确已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15条不需要追究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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