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衡阳公务员考试衡阳考区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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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湖南衡阳公务员考试衡阳考区考生须知

  一、时间安排:

  1、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8年4月17日9:00至4月20日17:00,衡阳考区统一打印网址:衡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http://rsj.hengyang.gov.cn/)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

  2018年4月21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 论

  22日上午9:00-11:00 招警专业科目

  上午9:00-10:30 法律专业知识

  二、考点安排:(衡阳考区)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乘车路线

1

衡阳市船山实验中学

市华新开发区延安路

128路等

2

衡阳市职业中专学校

雁峰区小塘村79号

102路等

3

衡阳市第二中学

莲湖路8号

109路等

4

衡阳市第六中学

衡祁路青化山5号

131路等

5

衡阳市实验中学

太平小区127栋

160、118路等

6

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南校区

衡祁路98号

131路等

7

衡阳市华新实验中学

华新开发区天台路与蒸水南路交汇处

162、446路等

  提示: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考生须周知内容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市州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30号令)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四、关于坐错考场

  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则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2017年度湖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方可进入考场。考生须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进场签字”栏签名,在“联系方式”栏填写本人联系电话;终场离场时,待监考老师验收试卷、答题卡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交卷签字”栏签名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2.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7.考试结束后,将采取技术手段对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卷的,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应保护好自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对被他人抄袭导致雷同的,均按取消成绩处理。

  敬请诚信参考,反对考试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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