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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18年中考中职学校招生规定公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做好我区2018年高中、中职(含区内外中职、区内成人中专)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高中、中职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按初级中学教育阶段实施课程计划类别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内地部分省(市)举办内地西藏中职班的意见》(教民〔2010〕5号)精神,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内地西藏中职班学生毕业后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也可继续报考高一级院校深造。
二、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2.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为区内初中应届毕业生投放的招生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70%,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子女占20%,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占10%,具体报名条件:
(1)世代聚居(二代以上含二代)在藏的藏族及区内其它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在藏;
(2)农牧民子女考生,必须为非城镇户籍,且父母至少一方必须为农牧民;
(3)坚持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原则,考生报名时须签订《家长承诺书》《学生承诺书》,且填报有相应志愿,没有志愿不予录取;
(4)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户籍在藏且其父母一方必须在藏工作八年及以上(截至当年4月30日)。考生报名时须提供由其父母单位和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注明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进藏工作时间,是否进藏干部职工亲生子女。
(5)那曲地区、阿里地区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3.只有应届初中毕业生才可以报考高中。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面向具有区内户籍、世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拉萨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格办中学面向全区招生;区内其他重点高中以招本地考生(含本地户籍考生和本地学籍考生)为主;区内其他普通高中限招本地考生(含本地户籍考生和本地学籍考生)。报考高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兼报区内外中职学校。
4.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和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不得同时兼报。
5.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须户籍在藏,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填报有内地西藏中职班志愿。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学前教育、幼儿保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市地教育局师资科组织的面试。
6.往届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区内中职学校或成人中专。
7.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不得兼报高中、区内外中职。
8.生活能够自理、且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以报考高中、中职学校。
9.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未完成初中阶段教育者;
(2)已取得高中、中职学籍的在校就读生;
(3)尚处于禁止参加中考的受处理者;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卡)、初级中学学籍信息档案(学籍卡)、《2018年西藏自治区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和学校、县教育局、市地招生办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 载并填写报名表,符合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和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另须下 载填写相关审查表。
3.区内初级中学应届毕业且具有区内学籍的考生,经学籍所在学校确定报名点后,由报名点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区内初级中学毕业但无区内应届学籍的考生,经就读毕业学校申请、市地招生办审核后,由报名点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外来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社会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市地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内地西藏初中班(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自治区内地西藏班(校)管理中心统一在“内地西藏班(校)信息平台”( http://219.145.105.50 )组织报名。
4.区内初级中学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由报名点学校或考生本人上网填报。学校负责对本校没有填报提前批次志愿的考生进行信息确认。填报了提前批次志愿的考生先由县教育局进行预确认,再由市地招生办最终确认。报名表和相关审查表逐级整理留存。
5.外来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社会考生凭报名号和密码,自行上网填报报名信息、志愿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市地招生办确认信息,由市地招生办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名表和相关审查表。
6.今年我区在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格尔木、西藏民族大学、成都设立考点。
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学借考的考生,须下 载填写《2018年西藏自治区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报名所在市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各市地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批。
成都、西藏民族大学考区不受理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生、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农牧民子女借考(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考生在西藏民族大学考区参考不属借考);在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7.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发现有误时,应在报名表上用笔更正交学校或市地招生办,经修改后重新打印核对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市地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须提供电子照片(宽240像素×高320像素,免冠蓝底,JPG格式,小于200KB)及相关报名材料。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信息填报,未到学校或市地招生办确认信息,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在成都或西藏民族大学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若因未缴纳费用或延误缴纳费用导致报名无效,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按藏发改价格〔2014〕890号文件规定,考生须缴报名费每生26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6元,体育加试费每生10元,借考费每生180元。农牧民子女,免收各项费用。
(三)报名时间、地点
1.区内初级中学确认在籍考生报名点(班级)时间为4月13至4月22日,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3日至5月3日,信息确认时间为5月4日至5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网址:http://www.xzzsks.com.cn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 http://220.182.46.135:8001 (自治区中考招生管理系统)。中考报名表、审查表、借考表可从网站下 载,也可从报名点学校或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领取。
3.信息确认地点设在报名点学校、县教育局、各市地招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
(四)其它
1.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5月15日前在自治区中考招生管理系统公布。
2.各市地招生办于5月11日前完成本考区考生考点分配;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于5月13日前完成考生随机编排考场并反馈各市地招生办;各市地招生办于5月15日前完成试卷、答题卡需求申报工作。
3.各市地招生办、各初级中学须在6月1日前完成对考生各类政策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4. 各考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距开考7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各项编排考场数据信息的核对、备案、打印、整理与发放工作。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和《借考考区考生须知》。
三、考试和命题
(一)考试组织
以市地为单位设立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行署(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务工作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内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市地行署(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应有利于考生参加考试,有利于考试的组织管理。因特殊情况需增设考点的,须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考试工作由各市地招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参照《西藏自治区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藏教考试〔2015〕26号)执行。
区内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市地教育(体育)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内地西藏班(校)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由考生就读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成都考点借考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在西藏自治区中考结束后两天内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成都考点组织实施。在西藏民族大学考点借考的考生在西藏自治区中考结束后两天内参加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的体育科目考试。
各市地招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及内地西藏班(校)须于6月30日前,将体育科目考试成绩信息采集到西藏自治区中考招生管理系统中,并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原始数据备案封存。
(二)命题、评卷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命题、试卷印制及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要求,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组织命题。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 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 密级事项管理。评卷、登分、统分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018年我区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实行网上评卷。各市地招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及内地西藏班(校)务必按要求组织好考生考前答题培训工作,并积极配合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完成网上评卷工作。
(三)考试科目
1.高中、中职
(1)区内生源执行自治区一类课程计划的考生报考高中、中职学校的考试科目为汉语、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实行开卷考试),各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总分700分。
(2)区内生源执行自治区二类课程计划的考生报考高中、中职学校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实行开卷考试),各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总分600分。
(3)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实行开卷考试),各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总分600分;少数民族类考生加考藏语文,总分700分。
(4)报考高中、中职学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满分为30分,体育成绩计入总分。
2.成人中专
报考成人中专学校的考生使用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试卷,考试时间同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时间一致。考试科目为汉语、藏语文、物理、化学、数学、思想品德(实行开卷考试),各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总分600分。
3.各科目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方式统计,保留一位小数。
(四)考试时间
时间 科目 日期 | 9:00—11:00 | 12:00—13:30 | 16:00—17:30 |
6月20日 | 语文/汉语 | 物 理 | 思想品德 |
6月21日 | 英 语 | 数 学 | 化 学 |
6月22日 | 藏语文 |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政审、体检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盗行为的。
(二)政审和体检
1.区内生源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政审、体检线不含政策加分。
2.区内生源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和内地西藏中职班的上线考生必须参加政审和体检,录取前各市地招生办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上线考生名单组织考生政审和体检。借考考生在中考结束后统一参加借考考区组织的体检,参加报名所在地政审。政审、体检参照《内地西藏班(校)、中职班招生政审标准》(试行)、《内地西藏班(校)、中职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3.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毕业考生的体检工作由所在学校统一在返藏前组织完成。
4.报考其他学校的考生是否体检由招生学校决定,如需体检,可在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5.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个人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6.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中考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次(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批次(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区内重点高中)、第二批次(区内普通高中)、第三批次(内地西藏中职班)、第四批次(区内中职)、第五批次(成人中专)。
2.提前批次不设置学校志愿,只设置统一志愿(即填报“是”或“否”)。
3.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第五批次区内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4.、二批次各设置5个学校志愿,设置“学校服从调剂”。
5.第三、四、五批次各设置5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可以填报3个专业,设置“学校、专业服从调剂”。
(二)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信息与报名信息同时填报。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在填报志愿信息前,须认真阅读招生计划、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办学现状、办学地点和报考要求等情况,按照批次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市地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
3.公布区内生源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政审体检分数线后,由各市地招生办、报名点学校统一组织上线考生进行学校志愿二次填报。
六、录取
区内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依据实施课程计划类别,按照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录取。录取前,首先对每个考生的总成绩(含体育成绩、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并列排序),得到一个顺序位。录取时,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根据考生批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志愿不录取。
(一)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具体工作。
(二)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招生要求执行。
(三)区内高中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协调配合。
(四)中职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协调配合。
(五)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由录取学校提出拟录名单,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六)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外,其余学校均不得限制男女生的录取比例。
(七)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疑难问题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有关学校研究解决。
(八)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九)其它
1.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2.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及时按录取花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所有招生学校应及时到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核录取手续,建立录取档案。区内重点高中、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中职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区内高中学校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中职、成人中专学校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否则新生学籍注册无效。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七、政策加分
(一)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阿里、那曲户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
3.具有区内高海拔县校初中三年学籍考生(海拔为四类及以上县校);
4.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藏部队军人子女,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含军队、公安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20分投档。
(二)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2.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10分投档。
(三)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可累计加分,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市地招生办负责。各市地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资格,于5月20日前将符合政策加分条件考生的汇总信息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批,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于6月1日前通过中考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对考生各类政策加分的公示。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各市地招生办和学校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市地、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相关信息与考生体育成绩等。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市地招生办和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纪律要求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十、违规违纪处理
(一)考生和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二)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附则
(一)考生可登录西藏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自治区中考招生管理系统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招考信息。
(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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