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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银行认为刑事案件已侦破拒绝赔偿,应由公安机关追回储户损失,银行并无过错,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银行卡纠纷一案,判令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赔偿被盗刷的全款及利息,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12日下午一时许,舒城的王女士在在浙江省嘉兴市某区刷卡缴税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122850元不翼而飞,经到当地银行查询发现当日中午十一时三十四分左右该卡被连续盗刷三次:在“塔尔玛河北珠宝”刷卡支付2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玉器店”刷卡支付4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金饰品店”刷卡支付44850元,一直随身携带保管的银行卡为什么会在重庆被刷?惊出一身冷汗的王女士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该案侦破,在犯罪分子处发现了大量被复制的银行卡。王女士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立即返还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并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辩称,原告银行卡被盗刷已经公安机关破案,应要求公安机关追回;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应自行承担责任;刷卡并非在被告银行发放的POS机上,无法辨识卡的真伪,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银行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符合性是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当支付的关键,银行负有保障银行卡真实性及唯一性的义务,而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并将涉案银行卡交由公安机关复印备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作为持卡人存在银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码的故意或过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虽涉嫌刑事犯罪,但本案系原告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侦办不影响涉案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由于被告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加之银行卡系统不能辨别真卡和伪卡的安全隐患,给了刑事犯罪可乘之机,正是因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赔偿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至还款日)。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原告银行卡盗刷虽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不影响原告依据合同向银行主张权利。银行卡是储蓄户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凭证,银行有义务鉴别银行卡真伪。本案中,原告得知存款被盗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银行卡原件,因此证明原告并非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的银行卡进行消费,银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密码泄露,导致损失,且涉案银行卡(伪卡)能够在其他银行提供的POS机上使用,应认定被告银行与提供POS机的银行之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被告认为提供POS机的银行所提供的POS机对伪造卡不能识别存在技术缺陷,因提供POS机的银行代表被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并造成原告损失,其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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