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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中考违规考生处理暂行办法
(一)考试违纪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目的考试成绩30分。
(二)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组织团伙作弊的;
15.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6.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7.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1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通过作弊获得考试成绩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一经查实,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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