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2018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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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师范学院2018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天水师范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为天水师范学院,英文校名“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9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地址: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甘肃省天水市,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天水师范学院。

  汉语言文学专业(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学制四年,普通本科,教学地点在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天水师范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代理和中介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学科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并严格执行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普通文理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理工类则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无分数极差。

  第二十条 征集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学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浙江省按照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根据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进行招生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按文理综合或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录取时(戏剧影视文学、运动训练专业除外),文化课分数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划线标准执行,在文化课上线的前提下,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录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专业课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志愿、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满为止。

  山西省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线后,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70%)和专业成绩(30%)计算综合分,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文化课(30%)及体育专项成绩(70%)计算综合分后,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英语专业及其它非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通过所在省、市招生部门网站查询,或登录我校校园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 奖励 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4400元/人·学年【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云计算方向)、通信工程专业为学校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联办专业,学费标准为6500元/人·学年】,外语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500元/人·学年,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800—1150元/人·学年。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措施,奖励激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和学校奖学金,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超过60%;设立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学校助学金和社会资助金等20余项,每年受助学生比例达到40%以上。

  学校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以及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途径获得资助,帮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体检及相关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入校后第一学期期末,可根据《天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和《天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贯彻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视野开阔,知识面广,具有深厚专业基础和较高理论素养,初步具备本学科学术研究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实施了本科教育拔尖培养项目。目前已在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小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体育教育等11个教师教育类专业开设“创新人才培养班”,学生进校后可根据《天水师范学院“创新人才培养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选拔进入“创新人才培养班”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招生宣传活动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政编码:741001

  联系部门: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38)8363669 8350098(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tsnu.edu.cn

  E-mail:zsktssy@163.com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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