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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考实施细则发布:带手机手表入场扣当科一半分
带手机手表入场扣当科一半分
用手机作弊的取消当科成绩,由他人冒名替考的取消全部考试成绩
省教育厅6月1日发布《2018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今年中考,我省共设19个考区,考生应凭《准考证》提前30分钟(第一科提前40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严禁携带手机、计算器、手表等物品。违规使用手机者,将被取消当科考试成绩;由他人冒名替考,将取消全部学科考试成绩。
考点设置
同一考场两监考员不同学校且至少一名女性
《细则》指出,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含生物、地理科)全省共设19个考区,其中全省18个市县各设1个考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设1个考区。考区设在市县政府、单位总部所在地。每个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县)政府、单位总部所在地符合安全保卫要求、有封闭条件、外部干扰少、交通便利、通讯畅通、设施条件等良好的全日制中学。考区设主任1名,由市县(单位)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担任;考区副主任由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考点较多的市县可增设副主任若干名。根据考生人数和考试条件选定考点及考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设主考1名,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考试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安排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不能担任其直系亲属所在考点的主考、副主考、监考员或考点工作人员;(2)同一考点正副主考来自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0%;(3)同一考场两名监考员不能来自同一所学校,且至少有一名为女性。(4)考场实行监考员岗位轮换制,每考完1-2场考试,每个考场的监考员都必须调换考场。
考生守则
第一科提前40分钟进场英语考前5分钟禁入场
《细则》提醒,参加今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九年级考生,应凭《准考证》提前30分钟(第一科提前40分钟)进入考场。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墨水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他物品应放在考场门口外面的物品存放处,不准随身携带。严禁携带手机及其它无线通讯设备、电子储存设备、计算器、手表、字典、词典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考试用品。
《细则》强调,不准请他人替考。开考30分钟后(其中英语听力开考前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英语听力考试结束后,迟到不超过30分钟的考生,可进入考场参加笔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合场分卷考试为第二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合场分卷考试的两个学科,中间间隔15分钟,第一科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准离开座位,等待第二科考试。
违规处理
11种行为扣除当科部分成绩
根据《细则》,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作扣分处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扣当科成绩15%。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的,在答卷(含答题卡)中做标记的,扣当科成绩30%。
(3)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的(开卷考试科目除外),扣当科成绩30%。
(4)考试时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扣当科成绩30%。
(5)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扣当科成绩30%。
(6)携带手机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电子储存设备、计算器、手表等进入考场的,扣当科成绩50%。
(7)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扣当科成绩50%。
(8)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扣当科成绩50%。
(9)传接物品或交换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的,扣当科成绩50%。
(10)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扣当科成绩50%。
(11)有答案雷同或其它违纪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认定、处理。
9种行为取消单科或全部成绩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单科或全部学科考试成绩:
(1)考试时使用手机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电子储存设备发送、接收或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2)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3)考试时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6)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人身安全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7)由他人冒名替考的,取消全部学科考试成绩。
(8)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等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取消全部学科考试成绩。
(9)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它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全部考试成绩。
高中生替考将被处分
《细则》特别指出,在校高中生参与替考的,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当年参加高考的中考替考者,由考试招生部门将其替考行为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并在高等学校招生时予以说明。其它人员参与替考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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