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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2018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太原理工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太原理工大学 学校代码:1011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迎西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邮编:030024
虎峪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新矿院路18号
邮编:030024
明向校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209号
邮编:030600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2018年招生各专业办学地址在明向校区、迎西校区
第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黄庆学 职务:校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太原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并设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太原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太原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太原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鉴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根据有关规定,太原理工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统考上线考生的不平衡。
第十九条 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第二十四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理工类、文史类考生依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体育类考生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艺术类考生依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山西省和河北省的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依据我校测试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六条 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如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承认加分。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上海、浙江、江苏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
第二十八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和土木工程专业各招收一个工科试验班。试验班的学生免收学费,太原理工大学为试验班学生提供充分的专业选择机会;试验班实行动态管理、中期淘汰机制。
第二十九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三十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入学后要求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将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三十一条 英语专业、计算机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提供英、日、德、法、俄的外语教学。
第三十二条 凡色弱、色盲的考生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限报专业执行。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不要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以及艺术类专业,以免无法正常学习。
第三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规则,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在考生生源地省级招办高考报名、成绩合格且填报我校志愿者,按我校测试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专业均为工程管理专业。
第三十四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 符合太原理工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 颁发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太原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学生入学后,学校要统一进行体检,对在高考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将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太原理工大学录取的所有本科学生,均可到太原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
联系电话:0351—6014101,6014965,6014020
电子邮件:zsb@tyut.edu.cn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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