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18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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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18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670)。

  第三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邮政编码:5580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学校以师范教育为主,积极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辅之以适当的专科教育。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优先原则(专业清)进行录取。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第二、第三志愿和征集志愿的考生(未设第一志愿的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我校对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少数民族预科不分专业,按文史、理工两大类录取,一年后按我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后进入大一学习。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体育类专业男生身高1.67米以上,女生身高1.57米以上,要求文化分和专业分双上线,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若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成绩高的考生。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分上线,按生源省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遇考生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本、专科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少数民族双语预科须参加民族语言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主要为大学英语,少数学生可经所在学院推荐选择修读大学日语、大学法语作为大学外语必修课程。

  第十六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五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八条 我校2018年本科及本科预科招生计划以教育厅实际下达数为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请登陆我校招生网查看或详见各省、市、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九条 本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只在贵州省招生。

  第二十条 本科各专业(含民族班)在学校本部(都匀校区)学习,少数民族预科在我校独山校区(独山大学城)学习。

  第二十一条 按类招生的专业,一律按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一年后按我校专业分流原则进行分流。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未设第一志愿)录取我校,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入学后学校给予奖学金。

  普通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者,给予本专业四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高考成绩低于各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5分、10分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普通类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成绩排名在各省、市、自治区同类别合格考生5%、10%、15%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四学年、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体育类考生:综合分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体育类合格考生前10%、15%、20%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四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和师范专业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月发放,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特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同时,每学年还评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学习努力,综合素质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社会捐资助学基金、贫困生考研基金等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毕业文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sgmtu.edu.cn 电子信箱:qnsyz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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