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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2018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国语大学
第三条 学校国标码:10650;重庆市招生代码:5011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培养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六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招生咨询电话:023-65385206、65383326
第七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八条 学校网址:http://www.sis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s.sisu.edu.cn
第九条 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成立于1950年。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学校招收和培养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各类人才。
第十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基本办学条件:学校占地1078亩,校舍建筑面积约44.4万平方米。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61亿元,纸质图书112万册,电子图书151万册,数据库74个。学校教学设施齐全先进,有西南地区最完善的语言实验室、同声传译实验室、翻译实验室、自主学习室和多媒体教室。学校现有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约占师资总数的42%,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约占师资总数的30%。学校现有在校本科生1.33万人,博士、硕士研究生16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领导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器官无缺陷;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听力正常,无色盲、色弱、夜盲;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和呼吸器官无疾病,上镜后左右脸无明显不对称,左右眼无斜视、无色盲、色弱、夜盲。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必须是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和语文单科成绩达到100分以上(150分制)。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制定2018年本科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并以省级招考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4个,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文理兼收,男女不限。
第十九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依照学校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缺额计划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按当地招考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份规定加分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日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朝鲜语、越南语、葡萄牙语和泰语专业纳入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余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在重庆、四川、陕西、河北、贵州、青海、黑龙江、山西、安徽、河南、福建、江西、广西、江苏和甘肃纳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和艺术类专业比较外语、语文成绩,经济学类和管理学类专业比较数学、外语成绩)。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和浙江执行新高考政策,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五条 英语专业是我校的国家级特色专业,该专业学生由英语学院和国际关系学院共同培养,执行同一培养方案。录取至英语专业的学生随机分配到两个学院学习。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在重庆、四川、湖南、甘肃、广西、山西和山东等7个省份招生。重庆、四川和山东(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以当地联考成绩为专业成绩标准,湖南、甘肃、广西、山西和山东(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以校考成绩为专业成绩标准。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联考专业成绩合格或专业校考入围,经当地招考主管部门投档后,我校按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并着重参考外语和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学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联考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40+联考成绩/联考成绩总分×60
校考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40+校考成绩/校考成绩总分×60
第二十八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外国语大学2018年保送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方案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收取学费,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每年预收学费标准如下:艺术本科10000元/生/年,普通本科外语类专业6875元/生/年,普通本科非外语类专业5500元/生/年(其中教育学3200元/生/年,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4000元/生/年,社会工作、审计学4500元/生/年)。住宿费800—1200元/生/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
第八章 奖学助贷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本科新生奖学金(一等5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12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和校友奖学金等。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章 入学报到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和资格条件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及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5385224。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校原有的招生工作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方案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收取学费,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每年预收学费标准如下:艺术本科10000元/生/年,普通本科外语类专业6875元/生/年,普通本科非外语类专业5500元/生/年(其中教育学3200元/生/年,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4000元/生/年,社会工作、审计学4500元/生/年)。住宿费800—1200元/生/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
第八章 奖学助贷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本科新生奖学金(一等5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12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和校友奖学金等。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章 入学报到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和资格条件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及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5385224。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校原有的招生工作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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