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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18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9999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汽车车身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造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900.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试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四年)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80.00元;
汽车改装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汽车智能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工业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统计与会计核算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智能控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地方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再向学校申请资助,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打造了“精准奖助学”工程,具体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1.国家奖助学
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③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
2.学校奖学
分为“优秀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三种类别。
①优秀新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8000元,一等奖学金6000元,二等奖学金40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
②校长奖学金:在校期间,综合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
③学校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成绩分为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元、600元,400元。
3. 勤工俭学
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设立了勤工俭学岗位,一、二年级学生可申报勤工俭学岗位,平均补助标准为10元/小时。
4.实习助学
在校期间,学校根据专业需求,组织学生到中外合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多种类型企业参加带薪教学实习和就业顶岗实习。
5.借款帮学
学校对突发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短期临时无息借款。
6.入伍优学
①吉林省政府按照吉林省现行入伍经济奖励政策给予补贴,补贴随吉林省政策调整;
②学校对在部队表现优秀、在学校发挥作用大的退伍学生给予资励;
③退伍学生可以优先选择专业。
7.家长伴学
为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家长在校内后勤集团提供伴学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伴学工资。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校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工作于每学年九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向学校提交特困证明、低保证明或伤残证、烈士证、孤儿证等有效证件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由班级评议小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学生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个档次。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除外)
(1)分数优先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
(2)优中选优原则,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3)完成院校计划原则,即在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时,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4)完成专业计划原则,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未被所报专业录取的情况下,依据投档分数高低调剂到学校未录满的专业。
3.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执行,具体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本年度相关文件为准。
4.对有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9999号
联系电话:0431-85751854
联系人:陈老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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