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2018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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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2018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主校区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76号。

  东校区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靖宇西二胡同13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中药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播音与主持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实行等额评审。每生每学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实行等额评审。每生每学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国家助学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具体分为3等,在每生每学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学生可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资助。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资助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人数比例为我院高职在校学生人数的5%,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1%;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2.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1.5%;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00元。

  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

  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高职学生,奖励人数比例按照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的5%比例评选,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1%;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2.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1.5%。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00元。

  在校高职学生应征入伍,在原评定的奖助学金上提高一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及其它相关困难材料,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九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4、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二、三志愿及平行志愿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优先级别,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专业录取办法中的C条执行,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如果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拨打我院纪检监察的维权电话进行维权。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bsvtc.com.cn

  通讯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76号

  联系电话:0439-3328604 3328508

  联 系 人:柳虎

  维权电话:0439-3316263

  第十六条 本章程无特别要求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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