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本(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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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主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出租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乙方(承租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代表:

  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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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释义

  1.1. 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即甲方根据乙方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1.2. 定义

  出租人(即甲方):指出租给承租人(即乙方)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承租人(即乙方):指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使用权人。

  租赁物:指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租赁物,以及根据本合同在租赁物上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成为出租人财产的增加物、添加物、附属物或替代物。

  交付日:就任一租赁物,指乙方无条件接收该项租赁物并开始租赁的日期。

  保证金:指租赁交易中甲方为促使乙方履行租赁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义务、防止乙方违约而要求其在租赁协议生效后提交的、由甲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1.3. 本合同由主合同与以下9个附件组成:

  附件1:《xxxx》

  附件2:《xxxx》

  附件3:《xxxx》

  2.租赁物

  2.1. 租赁物是指在《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中载明的租赁物及附随于租赁物的零件、附件、软件、附加服务、许可证明等附属物。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详见《租赁物明细表》(附件1)。

  2.2.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附着于租赁物上的替代物、替换件、修理物等,均属于本合同的租赁物。

  3.租赁物的购买

  3.1. 本合同项下的出卖人和租赁物系由乙方自主选择决定,未受到甲方干预或未依赖甲方技能或信息。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和数量、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内容均由乙方与出卖人直接商议决定,不体现甲方任何意愿。

  3.2. 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指示和要求与出卖人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3.3. 《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一经签订,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出卖人变更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和金额等内容。

  3.4. 出卖人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义务的,由乙方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和行使索赔。在乙方请求下,甲方有协助乙方索赔的义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4.租赁物所有权

  4.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属于甲方所有。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实施转租赁、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如果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乙方的第三方债权人无权要求以租赁物抵偿。乙方有义务对第三人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

  4.2. 在不影响乙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条件下,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但抵押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权设定之时到本租赁合同届满之时的时间段。本合同的效力不受甲方与第三方抵押合同的影响。甲方转让债权应通知乙方。

  5.租赁物的质量

  5.1. 乙方不依赖于甲方的技能,不受甲方影响,自主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甲方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6.租赁期限

  6.1. 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为《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中载明的租赁物使用期限,以租赁物的交付日为起租日,如有《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附件3),则为该证明书签署之日,至期限届满之日止。

  6.2. 因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租赁物的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或导致乙方不能接收租赁物,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租赁期限从《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中约定的租赁物交付之日起算。

  6.3.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无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以退还租赁物为条件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7.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7.1.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由《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予以载明。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乙方应承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7.2. 若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应从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每日【  】分之【  】的利率计算应付款项的罚息。由于乙方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

  7.3.租金支付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延后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8.税金

  8.1. 本合同涉及的与租赁物购买相关的一切税金均由乙方支付。如甲方垫付,乙方应返还甲方垫付的费用。

  8.2. 如租赁物为进口租赁物,则租赁物的相关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租赁物进口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办理租赁物进口手续过程中如乙方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法规致使甲方受到任何处罚或垫付该罚金,乙方应予赔偿。

  8.3. 上述8.1、8.2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管与维护

  9.1. 租赁物的交付及使用

  9.1.1. 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签发交货通知函。租赁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    】个工作日内检验,并出具《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附件3)格式的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乙方自起租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租金及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他义务。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其未能在《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中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租赁物的,经甲方或乙方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甲方或乙方有权请求解除本合同。

  9.1.2.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占有及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根据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赁物,亦不得擅自取回租赁物,但乙方违约的情况除外。

  9.1.3. 乙方应在《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附件3)规定的地点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在租赁物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由乙方承担租赁物的保管责任。

  9.1.4. 乙方应完成使用租赁物全部必要的登记、许可和批准手续,且应符合与租赁物占有、存储、使用和维修相关的全部有效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5. 为了防止租赁物被更换或与乙方自有设备产生混淆,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租赁物上进行的所有权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定位系统(GPS)、控制系统、添加租赁物所有权标识铭牌等方式。

  9.2. 租赁物的保管及维修

  9.2.1. 乙方平时应严格遵守制造商提供的租赁物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规定使用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应使用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乙方进行上述行为不得损坏租赁物,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原来的用途和功能。由于乙方未能按约定使用或维修保养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物由于添附产生之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2.2. 乙方应定期或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实状况。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的状态和租赁物维护记录,并观察租赁物的使用,包括租赁物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疏忽或错误使用租赁物的情况,甲方可以进行完整的租赁物检查并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9.2.3. 因乙方设置、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租赁物等行为,致使自身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原因产生任何赔偿责任或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就此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2.4. 上述9.2.3 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9.3. 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 不适当地、疏忽地、不安全地或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为乙方经营业务之外的目的或未按照租赁物的预期用途使用、操作、维护或保管租赁物;

  (2) 抛弃租赁物;

  (3) 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如果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原来预期的功能、用途或降低其价值或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附不可拆除或不可逆转;

  (4) 将租赁物添加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5) 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赁租赁物、以租赁物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允许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该租赁物;

  (6) 摘除或损坏附设在租赁物上用以标明甲方所有权的标识;

  (7) 其他对租赁物所有权有影响的一切行为。

  10. 租赁物的丢失、灭失和毁损风险

  10.1.自交付乙方之日起,租赁物丢失、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租赁物丢失、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 复原或修理租赁物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 更换同等价值或状态、性能的租赁物。

  10.2. 非因甲方原因,致租赁物丢失或因灭失、毁损达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甲方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或形式所有权转交给乙方,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11.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限届满后,对于租赁物的处置,双方协商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1.1.续租

  11.1.1. 如果合同没有提前终止,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续租本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在续租期限内同样适用,续租期限的租金应当根据本合同第11.4条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支付。

  11.1.2. 乙方必须在租赁物上一租赁期限届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方可享有续租权。

  11.1.3. 对于首次续租的,应为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前【    】日,对于其后各续租租赁期限,应为上一续租期限届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未发出书面续租通知,则应当推定乙方放弃行使续租权(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1.2条行使留购权),租赁物应当依据本合同第11.3条的规定归还甲方。

  11.2.留购

  11.2.1. 如果合同没有提前终止,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留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

  11.2.2. 留购的时间应为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或续租期限届满后。留购租赁物的价格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4条确定,再加上该销售所适用的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应缴纳的税费。甲方按租赁物的现状对其进行销售,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被追索的责任。

  11.2.3. 如果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行使留购权,乙方必须在租赁物基础租赁期限届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在乙方已经根据本合同第11.1条续租的情况下,在当前续租期限届满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

  11.2.4. 如果乙方未依据前述约定发出书面通知,则甲方有权推定乙方放弃行使留购权,且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租赁物应依据本合同第11.3条的规定归还给甲方。

  11.3. 归还出租人

  11.3.1. 若租赁期满,乙方尚未留购租赁物且支付留购价,或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新协议,或租赁期满前由其它原因引起租赁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除正常磨损外,租赁物应与当初交付时处于相同状况。

  11.3.2. 租赁合同终止,甲方收回租赁物前,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自负费用将租赁物交由甲方确定的承运人装运运往甲方指定的地点,归还给甲方。

  11.3.3. 乙方应同时将与租赁物有关的所有许可证、执照、登记证、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其他资料交付甲方。如不交付或交付不全导致甲方使用、处分或再租赁租赁物受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4. 在甲方收回租赁物时,乙方所欠租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乙方应付违约金等应当全部付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11.4. 续租或留购价格的确定

  11.4.1. 如果乙方依据第11.1条行使续租权或依据第11.2条行使留购权,在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至租赁物的基础租赁期限届满或当前续租期限届满前,甲方与乙方应根据《租赁物残值计算表》(附件9)确定续租或留购的价格。

  12.保险

  12.1. 在租赁期限内,由乙方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险种且指定被保险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办该保险事宜。乙方同意因减少费用支出而自愿放弃购置保险或放弃购置部分险种,出现保险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2.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同时,乙方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由甲方提出理赔。如因乙方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理赔,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 无论为租赁物投保之保险合同如何约定,也无论保险公司是否遵守该保险合同,乙方有义务为及时以及妥善维修之需要而先行支付与维修租赁物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救费、运输费、停放费、保管费、维修费,不得放弃、拒绝或拖延维修,不得抛弃租赁物,不得因维修费用的支付事宜或与维修有关的其他事宜而导致租赁物被扣押、留置、查封、处置或发生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行为。

  12.4. 租赁物因保险事故而损坏,能够维修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应用于修复租赁物,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12.5. 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12条中约定的行为,保险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除12条外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12.6.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不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全部或部分中断、免除或推迟履行。

  12.7. 租赁期间,原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的,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与原保险合同同等的条件,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新增加的保费。租赁期间,原承保保险公司拒绝继续承保或保险合同终止、被解除、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甲方有权利重新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与原保险合同相同(或尽量一致)的保险,由此新增加保费的,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该新增加的保费。

  12.8. 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无有效保险保障情形的,无须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和各项费用以终止本合同。

  13. 合同担保

  13.1. 租赁保证金

  13.1.1. 乙方应按本合同《保证金协议》(附件6)的约定缴纳租赁保证金。

  13.1.2. 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3.1.3. 乙方如未能在保险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续保保费,则甲方有权无条件从乙方所交租赁保证金中扣划并代缴保险费,同时要求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

  13.1.4. 乙方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租金,则甲方有权无条件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划当期租金和延迟利息,乙方应该在【   】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划的租赁保证金。从租赁保证金扣划代缴逾期租金的,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该笔逾期租金自逾期之日开始至补足被扣划的租赁保证金之日止的延迟利息。

  13.1.5. 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后,租赁保证金自动冲抵最后【   】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多余部分在租赁期间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13.1.6. 甲方占有租赁保证金期间,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被甲方按照约定扣划,在乙方补足前,未补足部分应当缴纳延迟利息,未补足部分应当按每日【   】的利率支付延迟利息。

  13.2. 抵押

  13.2.1. 经甲方同意,乙方应依照《抵押合同》(附件7)以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依法抵押的【       】为甲方设立抵押,将其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13.2.2. 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甲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该抵押财产折现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抵偿包括迟延利息在内的未付租金金额和其他应付款。

  13.2.3. 乙方的信用度下降或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下降或其他导致甲方需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件发生,甲方可要求乙方对上述抵押进行补充或替代。

  14. 承诺与保证

  14.1.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4.1.1. 甲方是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14.1.2. 甲方已取得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批准。

  14.1.3. 甲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甲方。

  14.1.4. 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和权属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

  14.2.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4.2.1. 乙方是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该特定租赁可以从事的经营资格,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14.2.2. 乙方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批准。

  14.2.3. 乙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乙方。

  14.2.4. 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行为均不会因与如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对该等规定的违反或构成不履行该等规定:

  (1)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适用于乙方的章程或规章的任何规定;

  (2) 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 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合同的任何规定。

  14.2.5.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和确定租赁物和出卖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按合同履约或不能履约的风险。

  15. 登记、通知与送达

  15.1. 登记

  15.1.1. 本合同签订后,任一方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登记时,需要乙方共同办理或给予配合的,乙方应及时履行此义务。

  15.1.2. 本合同终止后,为乙方的权利、利益需要而办理登记的,包括税款在内的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5.2. 通知与送达

  15.2.1.所有通知、催款函、法律文书和诉讼或仲裁文书等都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和传真方式向另一方在合同首页所述的通信地址发送,采取任一方式送达成功即视为已送达,即使上述通信地址有所改变,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当保证合同首页所述通信地址的有效性,并承担上述通信地址无法正常送达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15.2.2. 任何发送至合同相对方的通知或其它函件应按下列规定被视为已送达:

  (1) 使用传真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送达;

  (2) 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 在实际送达合同首页相关地址后视为送达;

  (3) 使用快递发出的国内快递,在实际送达合同首页相关地址后视为送达;

  (4) 使用电传形式发送的,在发出并收到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的传真号码或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5.2.3. 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一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应在变更发生后【     】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外一方。

  16. 信息披露、保密义务及例外

  16.1. 乙方信息披露义务

  16.1.1. 乙方确保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以及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

  16.1.2. 乙方 (企业) 发生名称、地址、重大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等变更或被关闭、停业、歇业、停产、重组、合并、分立、重大亏损、重要诉讼等情况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通知甲方。

  16.1.3. 乙方(自然人)发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健康状况、重大经营活动、诉讼等重大事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通知甲方。特殊情况下,由法定代理人通知甲方。

  16.1.4. 乙方应将一切有损于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和其他利益的情况及时向甲方通报。

  16.1.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法律意见、决议、政府许可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

  16.1.6. 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到甲方披露的地址或传真。

  16.2. 保密义务及例外

  16.2.1. 本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的全部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租赁方案等商业机密;甲方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提交的所有租赁审查材料。但因为甲方加入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相关征信系统的,乙方同意将其相关信息通过甲方纳入相关的征信系统的除外。

  16.2.2. 乙方同意甲方向以下机构和人员披露或登记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1) 金融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

  (2) 甲方的关联公司;

  (3) 甲方或其关联公司聘请、委托的审计员、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 信用征信系统管理机构;

  (5) 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的人。

  17. 违约责任

  17.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7.1.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买卖合同,导致出卖人延迟交付租赁物,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7.1.2.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对租赁物进行占有和使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也可以要求顺延租赁期限。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应赔偿。

  17.1.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乙方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17.1.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乙方的;

  (2)甲方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3)怠于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甲方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4)怠于行使《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中约定的只能由甲方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17.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7.2.1. 乙方延迟支付当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应按本合同第7.2款支付罚息。

  17.2.2.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明确向甲方表示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乙方又未能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视为乙方预期违约。

  17.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1) 乙方连续【   】期或累计【   】期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 乙方向甲方在本合同中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真实、不全面;

  (3) 乙方在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4) 乙方破产或进入非破产清算程序;

  (5) 乙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6)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行;

  (7) 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出租人在租赁物上的标识实施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毁损或者破坏;

  (8) 乙方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物和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17.2.4. 若乙方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1) 加速合同到期,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或(2) 宣布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18. 合同解除权

  1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18.2. 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乙方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18.3. 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8.4 .本合同因租赁物交付乙方后意外损毁、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参照《租赁物残值计算表》(附件9)给予补偿。

  19. 合同的签订、修改和效力

  19.1. 合同的签订

  19.1.1. 任何参与本合同及《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磋商的出卖人及该出卖人的雇员均不是也不应被视为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甲方对出卖人或其雇员对租赁物或本合同约定的事宜所作的保证、解释或承诺均不承担责任。

  19.2. 合同的修改

  19.2.1.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2.2. 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对本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4)中确定的租金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变更而由甲方单方变更的情况除外。

  19.3. 合同的效力

  19.3.1. 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于《租赁物买卖合同》(附件2)或委托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乙方进行本租赁交易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则本合同从乙方获得该批准之日起生效。若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交易提供了担保,则本合同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上述生效日期发生冲突的,以最后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19.3.2. 如果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9.3.3. 本合同的乙方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均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20. 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20.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0.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1. 其他

  21.1 本合同所用标题仅出于行文方便考虑,不属于合同内容,也不形成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解释。

  21.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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