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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秋季福建福州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通知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师〔2018〕13号)精神,现将福州市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权限及时间
(一)注册对象
1.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各行业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2.全市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3.全市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4.2014年和2016年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规定的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
注册当年拟将退休或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上述对象所属的各类用人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对以上注册对象按以下步骤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2018年秋季,鼓楼区教育局(2017年前已开展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应对1-4类对象全面实施定期注册;其他县(市)区教育局对上述第1类和第4类注册对象开展定期注册工作,第2类、第3类注册对象于2019年年底前全员覆盖。
(二)注册权限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并现场确认后,县(市)区属学校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注册,省、市属学校及其他各类有关学校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注册。为顺利平稳开展注册工作,各有关学校应立即将本通知告知本校教师,同时,在2018年9月4日前主动联系相应的县(市)区教育局提交“确认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和“确认机构账号申请表”(附件2)纸质表格及电子文档,申请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确认用户管理账号。上述纸质表格报送时需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内容务必据实仔细填写,不得修改表格格式、内容,两份表格内容必须相对应。
(三)注册时间
2018年秋季信息系统开放时间:9月11日-12月15日,各环节安排时间如下:
1.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9月11日-19日;
2.确认点现场确认时间:9月20日-29日;
3.县(市)区初审时间:9月30日-10月15日;
4.初审结果公示时间:10月17日-23日;
5.市局复核时间:10月24日-30日;
6.省厅终审时间:11月1日-11月28日;
7.注册贴申领时间:11月29日-12月10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以上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为7:00-24:00。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根据上述事项时间组织开展本区域有关学校定期注册工作,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布。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对“低段高聘”、“高段低聘”、“科证不一”、“一人多证”、“无资格证”等情况的人员,按如下办法注册。
1.对“低段高聘”的,即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不合格;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
3.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4.对“一人多证”的,即持多本证书的,申请人可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结合本人意愿,选择一本与现任教岗位相一致(相近)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无资格证”的,即没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导入信息系统,给出“无教师资格”结论。并要求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给予注册。
三、注册程序
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应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一)网上申报和提交材料(9月11日-19日)
1.个人网上申报。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申请人阅读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说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报名,申请人有两种途径进入定期注册网上申报系统。进入定期注册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需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点击页面右侧的“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弹出选择导出格式对话框选中相应格式,点击“导出”按钮,将文件下载到本地按要求打印,并在现场确认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现场确认点。
2.提交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按序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的材料及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本规则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的材料及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情况改正的证明。
(二)现场确认(9月20日-29日)
申请人经网上申报成功后,按照上述顺序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整理装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注册材料。学校负责确认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登录确认用户管理账户对申请人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并给出确认意见及完善其他确认信息;学校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和汇总表格(附件4、5、6,含电子文档)报送确认用户所属的县(市)区教育局初审。
(三)初审(9月30日-10月15日)和结果公示(10月17日-23日)
县(市)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所有学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注册结论建议(即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初审注册结论建议在申请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市)区教育局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初审注册结论相关纸质表格(附件4、5、6)报福州市教育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邮箱24035685@qq.com。
(四)复核(10月24日-30日)
福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师定期注册材料的网上复核。
(五)终审(11月1日-11月28日)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教师定期注册结论的终审。
(六)申领注册贴(11月29日-12月10日)
县(市)区教育局向福州市教育局申领定期注册贴,申领数量以注册合格+注册不合格+暂缓注册的总量来申领。
(七)注册结论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在本级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应相应填写注册结论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县(市)区教育局归档保存。
四、注册结果运用
(一)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教师队伍建设领域一项重要改革,是探索教师退出机制、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政策衔接、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注册权限、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申请受理、材料确认、初审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加强纪律监督,严肃追究责任。在实际注册操作过程中,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个人、对未如期如实为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学校、对不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给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确保注册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经验,提高效率。在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中,要注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妥善研究解决对策。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各县(市)区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首轮定期注册工作总结报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六、其他事项
(一)有关政策文件依据
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和《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教人〔2017〕152号)等文件执行。
(二)经费保障
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添置相关器材、材料耗损及劳务补贴等开支,予以保障注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县(市)区联系方式
为方便定期注册工作联系的便捷,请各有关学校指派专职人事干部申请加入对应的县(市)区教育局定期注册工作QQ群并自觉遵守群要求,按时且准确的向学校传达群内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知,切实履行职责,具体信息如下:
1.鼓楼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44372943,咨询电话87677797;
2.台江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99057694,咨询电话38105839;
3.仓山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455478512,咨询电话63050285;
4.晋安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36594703,咨询电话83613321;
5.马尾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721904631,咨询电话63190303;
6.长乐区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305894548,咨询电话28923771;
7.福清市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487919132,咨询电话85232540;
8.闽侯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444083744,咨询电话22986401;
9.闽清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98458689,咨询电话22332723;
10.连江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42877007,咨询电话26219003;
11.罗源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62770776,咨询电话26837730;
12.永泰县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QQ群:683863990,咨询电话24859326。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陈冠灵,联系电话:0591-83373525。
福州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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