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公证的种类
1、出生公证公证机关对公民出生这一既成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出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的姓名,以及现在的详细住址。
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曾用名)要确切真实,不能用同音字或别字代替。中文姓名的译文一般按汉语拼音,姓名后边用括号注明在国(境)外使用过的外文姓名或地方方言译音姓名。出生日期须使用公历的年月日来表达。2、学历、学位和成绩公证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学习成绩单或记分册,毕业(或结业、肄业)证,学位证书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出具的公证书。国外的院校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提供学历、学位和成绩证明,但不同的国家和学校对这三者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只需提供学历、学位和成绩册的复印件和外文翻译件,并加盖颁发学校的公章或有关人员(校长、教务长)的签名即可,但有的国家和学校只接受经过公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册,证明申请者的学业情况。
学历公证书的证词一般是证明某人性别、出生日期 于何时至何时在什么学校或学院、大学 某系某专业学习学制几年,获得什么学位。学历、学位公证书须贴有申请人的照片。
3、个人情况公证有些国家要求办理有关个人自然状况和家庭状况的公证书,如你的身体健康状况、目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有效期为6个月)、亲属关系等公证。
4、经历公证证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或任何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教师证、记者证等。
5、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有些国家要求办理有关个人品质方面的公证书,如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以证明当事人在国内期间未受过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这个公证书有较强的时间性(各国要求不一,有3个月,也有6个月),如到期后当事人尚未离境,需重新办理。
6、经济状况公证提供个人或家庭经济方面的公证,很多国家对自费留学人员都有这方面要求,以确保其学习期间的费用来源。
办理公证所需证明
办理各种公证,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相关的证件材料是,具体的如下:
1、出生公证
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户口与父母的不在一起则需父母单位(一方即可)出证明。办理出生证明书的公证时,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本人的出生证原件。
2、学历公证
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学习成绩单(或记分册),毕业(或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免冠照片3张;申请者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派出所)开具的介绍信。
3、婚姻公证
凭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照片、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
4、工作经历公证
凭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到公证处办理。证明需写清工作单位名称、职务、起止年月、工作主要内容。
5、经济状况公证
银行存款单、股票、房产等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公证
户口本,父母单位证明或派出所证明,有国外亲属需其在国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证件。
6、无犯罪记录公证
凭单位人事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证明,到有涉外公证权的公证机关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证明资料都需带原件,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未婚证明需要提供一式3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4张。
如委托他人代办留学手续,需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申办委托公证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办理公证程序
通常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三个过程。1、申请
办理出国留学所需要的公证书,应该亲自向其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当事人已在国外或境外的,可委托他人向其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公证处申请,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有关个人学业情况的公证书可以向其所毕业的学校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2、受理
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此时申请人可在公证处领取各种申请表格,并填写清楚。
3、审查
这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
4、需公证的文件有
学历证书、成绩单、无犯罪记录、家庭成员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盖章。
查验公证书是否合格
拿到公证书后一定要认真检查一遍,避免因公证时忙乱而出现疏漏,到使用时误时又误事。1、合格的公证书应该是:
盖有公证处红色印章或钢印;盖有公证员签名章;同一份公证书中前后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公证员签名或盖章;按规定附外文译文;公证员的中文姓名与外文译文一致;外文译文正确,规范;必须有认证页;外文译文译成公证书使用国要求的相应文字;委托公证中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签名或盖章;婚姻、学历、出生、经历等公证书中附当事人照片;按要求一事一证,不能将两种以上的公证内容合订成一本;公证员按要求在公证书中亲笔签名;公证书的用纸和字体要符合规定要求,证词内容规范;公证员须在司法部,外交部备案;公证事项符合规定要求;公证书中不能出现涂改、挖补痕迹。
涉外公证书均须附有外文译文。对外文译文的总体要求是准确、规范。一般国家要求公证书附有英文译文即符合规定;少数国家要求译成其需要的文字(如拉美国家须译成西班牙文,奥地利要求译成法文,意大利要求译成意大利文,阿拉伯国家要求译成阿拉伯文等)。2、公证书认证
当申请人持办妥的公证书到认证机关办理认证手续时,有时会因为公证书不合格、不规范等问题,而不能办理认证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负责认证手续的外交官员一般会按如下程序办理:
明确指出公证书的不合格,不规范或错误所在;
进行登记后退回申请人、代办认证单位或原公证处,并附有退改原因的便条通知;
公证处收到退改的公证书后进行改正或重新办理,办妥后再交回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事办公室认证。
申请人遇到退改的公证书时,要冷静查看退改的原因,并按上述程序等待退改合格后再办理认证。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认证手续时的一般要求是:符合这个国家有关当局要求的合格公证书(如译文是否准确,是否要求译文类别等);公证书须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外办等办妥认证手续。对于符合要求的公证书,驻华使(领)馆即予以受理,办理认证。
认证的证词都用其本国文字或英文。证词内容一般都是证明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办的印章和外交官员的签名属实,并由负责认证的官员签字、盖章,有的还贴有印花税,证明交费数额等。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在以下国家使用时,不必办理认证手续: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捷克、波兰、匈牙利、蒙古、朝鲜、越南、法国、澳大利亚。其他国家都须办理认证,有的要求双认证,有的只需单认证。
此外,泰国、菲律宾等国要求我国公民送往使馆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必须有正本和副本。使馆办妥认证手续后将正本退还申请人,留存副本。办理公证书认证时间一般两、三天即可,特殊情况的按加急处理,有的当天或第二天即可办妥。各国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的时间长短不一,最快的也需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