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巧做担保物权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巧做担保物权,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好好掌握这些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好好备考!

  2019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巧做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了如下三种权利:

  (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尝的权利。

  例如,当李二狗向高富帅借钱时,高富帅说,你必须用你家的房子给我设定担保,当你还不上钱时,我有权把你的房子卖掉抵债。这种权利就是抵押权,房这种不动产可以抵押,车这种动产也可抵押,在抵押权设立时不需要立即把财产交付给对方。

  (二)质权,也叫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当李二狗向高富帅借钱时,高富帅说,你必须用你家的车给我设一个担保,并且把车交给我保管,当你还不上钱时我可以卖掉你的车抵债。这种权利就是质权,动产质权要想设立,必须把财产交到对方手中占有。除了动产,一些权利也可设质权,比如,对于股票和债券的权利也可设质权,事业单位对于权利质权考察较少,了解即可。

  (三)留置权,是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例如,高富帅去李二狗的修理厂修车,修理费3000元,高富帅去取车时,表示自己最近没钱,无法交修理费,此时,李二狗就扣下了高富帅的车,迫使高富帅交修理费。这种权利就是留置权,留置权无需双方事先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可留置其已经基于先前合同而占有的财产,故担保物权是法定物权,也是动产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区分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题目破解思路

  当看到一道冗长的民法案例,而选项中又设置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样的选项时,此题是考担保物权的区分,破解思路如下:

  第一步:先判断是不是留置权,留置权大都发生在修理修配,加工定做这样的案列当中,留置权无需约定,且需要扣留对方财物。

  第二步:若不是留置权,再看看案例当中的财物是否交付对方占有,若交付则是质权,未交付则是抵押权。

  四、小试牛刀

  1.(单选)甲在乙处加工木雕五件,取回木雕时因忘记带钱,未能付清加工费,因此乙扣下了甲的木雕并对甲说“等你带够了钱再来取你的木雕”。乙对此木雕的占有基于( )

  A.抵押权 B. 质权 C. 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此题是一个典型的加工定做的案件,因未付清加工费而被扣下财物作为担保,这样的权利叫做留置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单选)甲在商场看中一件限量的貂皮大衣,甚是喜欢,苦于囊中羞涩而不能直接将大衣买走,于是甲和商场协商,甲用自己的劳力士腕表给商场做担保,商场让甲先带走貂皮大衣,且甲当场就把腕表交给了商场。此时,商场对甲腕表享有的权利是( )

  A.抵押权 B. 质权 C. 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B

  【解析】首先这个案件并不是修理修配加工定做时未付清费用而被直接扣留财物的留置权案件,因为留置权留置的必须是已经先行占有的财物,且留置时无需跟对方商量。其次,在这个案件当中设定权利时,甲立即向商场交付了财物,故商场对该财物享有的是质权而非抵押权,因为抵押权无需交付财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019三支一扶公共基础:无因管理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无因管理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真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真题再现】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解析:BCD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刁某和刘某并没有对照看西瓜进行约定管理,更没有法律规定义务,并且刁某的自愿的为好友刘某照看西瓜行为,管理的事物属于刘某的事物,故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刁某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可以从5万元收益中扣除办理后事的花费1万元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但不能主张劳务费5000元,故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根据各项表述,D项正确,BC错误。

  A项: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或事后丧失了法律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刁某并未取得该5万元,不属于不当得利,A错误。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真题再现】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要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2)自愿管理他人事务;(3)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A项: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送甲上医院,乙自愿将甲送往医院是为了避免使甲的生命权益受到损害,故其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

  B项:丁照看小孩是基于其与乙存在一个委托合同,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故B选项错误。

  C项: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丁的合同义务只是给丙做家务,因此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

  D项:丁照顾小孩是基于转委托合同,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题中明显属于紧急情况,由于丁(第三人)疏于照看致使小孩受伤,丁违反了合同义务,应由丁对医疗费承担责任,乙(受托人)不需要对第三人丁的行为承担责任,故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说法错误。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19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如何区分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不同原因出现不同结果所呈现的状态,主要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这一考点属于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考点与难点,考试过程中经常通过案例形式让大家来区分处于哪一种形态,做这类型的题目要把握一定的做题思路,同时掌握这几种形态最主要的区分点。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就要求结果犯必须出现犯罪结果,危险犯有犯结果发生的危险就是既遂。在行为人最终所追求的目的发生后,只会有犯罪既遂这一种形态,不需要考虑其他几种。

  【真题再现】甲深夜在路边实施抢劫,第二天听妻子说昨夜其父被抢,才知道昨晚被抢的是其岳父,甲在妻子的陪伴下到岳父家赔罪并将抢得的财物还给其岳父,甲的行为是: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析: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罪既遂,本题中在判断此类问题时,首先看犯罪者所希望的结果发生与否,甲已抢到被害人的财物,构成抢劫罪既遂。不需要考虑BCD选项,第二天返还财产行为不影响定罪,可能影响量刑。故本题答案为A。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预备在做题时有两个要点,第一个是准备阶段,第二个是意志以外停下来。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为杀人购买毒药 B.乙为抢银行踩点

  C.丁声称去偷故宫的文物 D.丙在日记本中写下了详细的杀人计划

  解析:AB。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甲乙都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丙虽然在日记本中写杀人计划,丁在日记本中写计划,属于犯意表达,并没有实施具有实质危害性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而且法律一般规范人的行为而非思想。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同样需要抓住两个要点,第一个是已经着手,第二个是意志以外。

  【真题再现】村民张某与同村李某结怨已久,某日夜晚,张某趁黑夜将李某家柴垛点着,想烧死紧邻柴垛的李某一家。但是,他点完火回家不久,恰巧当晚下了一场暴雨,将张某已经点着的火给熄灭了。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B.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C.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解析:B。A项错误。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实害结果,本案李某并没有死亡,最终的结果没有发生,考虑犯罪未遂、预备以及中止。B项正确。犯罪未遂首先要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刑法中对“着手”的判断标准为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现实、紧迫和高度的危险,本案中张某点火的行为此时已经对李某的生命权造成直接、现实、紧迫和高度的危险,满足刑法中着手的判断,其次要求犯罪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本案中由于暴雨天气熄灭了火焰,导致李某幸免于难,并非张某主观所致,符合题意。C项错误。犯罪中止必须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题目中所描述的为意志以外的原因。D项错误,张某的点火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备犯罪的基本特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由于一直以内的原因停止实施犯罪行为。

  【真题再现】甲欲害其妻,某日将毒药投入到其妻要服用的中药当中,让其服下,服药后其妻痛苦万分,其状惨不忍睹,甲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急救保住了性命,但由于中毒太深留下后遗症。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既是犯罪中止也是未遂

  解析:C。《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甲以杀人的故意,在实施了投放毒药的犯罪行为之后,并没有导致其妻子死亡的结果,想要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不构成犯罪既遂。排除A选项。甲在其妻子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出于本意,积极的将妻子送往医院急救,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构成犯罪中止,因此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不构成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为C。

  点评:在做故意犯罪形态题目时首先需要看最终行为人所希望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发生了即为犯罪既遂,不考虑其他情况,其次如果没有发生考虑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即为犯罪中止,如果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需要考虑是否着手的问题,着手之前停下来为犯罪预备,着手之后停下来为犯罪未遂。掌握了这种做题思路之后一般能够迅速破解此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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